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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對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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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進學

  作者簡介:范進學,1963年7月出生,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理學碩士生導師。武漢大學法學院在職博士生,主要著述有《法理學》(合著);《法學基礎理論》(合著)。

  同一個國家,同一份試卷,但在一年一度的高考錄取中各省市區卻普遍存在着考試分數比值的差別與不平等現象:往往是城市考生錄取分數比農村錄取分數低、發達地區考生錄取分數比欠發達或不發達地區錄取分數低、城市中心考生錄取分數比城市近郊錄取分數低,等等。例如,1999年北京市第一批文科院校最低分數控制線是466分,而湖南則是556分、湖北為544分、貴州為514分,最高相差90分。2000年山東省第一批院校最低分數控制線文科為667分、理科為631分;而上海則分別為473分和498分,相差竟達184分和143分。即使在同一省區如山東省,各地市的高考分數線也差別較大。據報道,黑龍江省2000年出台的一項新政策規定,該省擁有博士學位人員的子女報考省內高校將會得到20分的優惠。這樣看來,相同的試卷,相同的分數,考生卻因地區和出身等不同而享有不平等的權利、收穫不同的命運。我把這種受教育權的不平等現象歸結為“權利平等但差別”現象。

  早在23年前,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就提出了“認真對待權利”的命題;23年後,權利問題卻仍然是我們這個時代所必須認真對待的大問題與真問題。眾所周知,受教育權是人的一項基本人權,是人生存、發展與完善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條件。無論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還是我國憲法和法律,都對受教育權這一基本人權作了明確規定。從世界人權公約與我國憲法與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受教育權是人人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第二,權利平等與成績面前機會均等是受教育權的核心,高等教育應當根據成績而不是職業、家庭出身、地區等因素向全社會平等開放。權利不平等與機會不均等現象,不僅背離了世界人權公約的人權精神,也違背了我國憲法與法律的基本原則,準確地說是一種嚴重違憲與違法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已經從制度上根本消滅了人人不平等的起源,經濟上以公有製為主體、政治上人民當家作主,都使不平等的根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人人權利面前、法律面前平等已成為我們這個社會賴以維繫的根本準則。相同的人相同的對待、類似的情況類似地處理,既是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又是社會主義的正義要求。在今天,如果誰還平等着但卻差別著甚或歧視着,就是對平等這一根本準則的最大破壞。只有認識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奮起反對對人一切的差別與不平等的制度或現象。僅僅由於出身與出生地即籍貫不同而導致分數比值的差別,實際上就為受高等教育的人在權利平等的原則前提下人為地又劃上了一條不可逾越的權利不平等的分界線,這樣所謂的“權利平等”最終會因籍貫和出身的不同而走向更大的不平等,這大概出乎所有善良的人的願望。英國歷史學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曾把人類社會的進步運動歸納為“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主體身份不同,權利享有的量即不同,這是封建專制社會的典型特徵。如果我們至今還纏繞於身份不平等的現實社會中,那麼我們這個社會到底比傳統社會進步了多少呢?也許我們有我們的國情、省情、縣情,抑或還有鄉(鎮)情、村情乃至家情,但無論如何,都不應成為權利不平等的新的起源,成為權利不平等甚至歧視的借口。

  即便有差別、有不平等,那也是權利平等原則的例外或有益補充,即這種不平等必須遵循着羅爾斯所說的社會正義原則:機會均等應向那些處於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傾斜而不是相反。只有對處於最不利地位者給予更大的關注與照顧,才能使人們趨於平等。這種措施被描述為“鼓勵行動”。實際上這種做法遍及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的每個角落。我國法律和制度對處於社會弱勢的群體如老人、婦女、兒童及殘疾人等權利的特殊保護,就是基於一種“不平等”的保護,其目的在於使他們的權利不致因事實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的事實之中,所以這種“不平等”事實上反而是對真正平等的追求。然而我們目前各省市區在高考錄取中存在着的考試分值不平等的現象卻恰是一種價值顛倒,越是發達地區的考生、越是處於有利地位的考生,反而越是受到社會的照顧與優惠,從而致使事實上不平等的現象愈趨不平等、不公正。大家知道,欠發達或不發達的地區在經濟條件、師資力量、儀器設備、教育理念與教育投資等硬軟環境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落後局面,與發達的地區相比不可同日而語,這些地區的考生的受教育權事實上已經處於極不對等的競爭劣勢地位,因此,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實施着的同時可能就包含着不平等,那麼在類似情況類似處理並不足以保證實質的社會正義時,就應當向欠發達或不發達地區的考生實行政策及措施傾斜,從而實現或體現社會真正的平等與公正。然而遺憾的是,現實中普遍存在着的“權利平等但差別”現象,非但沒有使他們享受到優惠待遇或同等待遇,反而使他們陷入了事實上本來就不平等的更加不對等的境地。這樣,在導致貧富兩極分化日漸擴大的同時,使這種高等教育的兩極分化亦愈趨嚴重,遠遠駛離了權利平等這一基本社會價值的航標。

  權利平等即法律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權利不平等不但破壞了社會公正原則,而且也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權利不平等即意味着權利歧視,法治原則要求的是權利主體的普遍性,而權利的普遍性一旦被破壞,法治大廈即會坍塌。所以,不平等是法治的死敵,只有平等地適用法律和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獲得權利救濟。

  權利,人們為之嚮往與追求的東西;法律,人們為之信仰與尊重的東西;無論怎樣,人們都應認真對待它們。因此,我們每個人必須為權利也就是為法律而鬥爭。這是我們的義務,也是我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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