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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而正確地行使黨員權利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權利”一詞在古代漢語里很早就有了,但大體上是消極的或貶義的。比如,荀子說:“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群眾不能移也,天下不能盪也。”(《荀子·勸學》)西漢桓寬說:“或尚仁義,或務權利”(《鹽鐵論·雜論篇》)。19世紀中期,當美國學者丁韙良和他的中國助手們把維頓《萬國律例》翻成中文時,他們選擇了“權利”這個古詞來對譯英文“rights”。從此以後,“權利”在中國逐漸成了一個褒義的、經常被賦予正義色彩的詞,並且被廣泛使用。現代意義上的“權利”一詞,一般是指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對中國共產黨來說,黨員的權利就是指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黨員在黨內生活中可以並應當行使的權力和應當享有的利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加強黨員隊伍建設,開展保持黨員先進性教育,在強調黨員要忠實履行義務的同時,也需要充分認識黨員權利與黨的先進性和黨員先進性的內在而密切的聯繫,引導並保障廣大黨員依照黨章黨規,有效而正確地行使黨內民主權利。一、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是共產黨員保持先進性的重要體現和重要條件黨員能否有效而正確在行使權利,關係到黨員先進的發揮,關係到黨的生命力和創造力的保持,從而也關係到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一)保障黨員權利有效行使與保持黨的先進性有着內在的密切聯繫第一、黨員權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關係到黨生命力和戰鬥力的強度。共產黨要永葆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堅強的戰鬥力,離開了廣大黨員的主體意識和創造力精神,是不可想象的。正如江澤民在2001年“七一”講話中所指出的:“充分發揮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積級性主動性創造性,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而發揮黨員的主體意識和創造精神,根本條件是保障黨員權利的有效和充分行使。蘇聯共產黨宣布解散的時候,全黨1900多萬黨員之所以無動於衷,根本的原因就是黨內的高度集權和個人崇拜窒息和磨滅了全黨和智慧和布責任心。由於不需要也不允許黨員有自己的思考,他們的個性和積極被壓抑,也失去了對組織和責任感和歸屬感。以至於黨遇到突發事件時,下級幹部和普通黨員的反應都十分冷淡,黨的戰鬥力完全瓦解。蘇共在有20萬黨員時能夠奪取政權,在有200萬黨員時能夠打敗希特勒。卻在有近2000萬黨員的時候亡了黨,蘇共的教訓充分說明,保障黨員權利,對於黨保障生命力和戰鬥力,是何等的重要!第二、黨員權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關係到黨內民主的實現程度。發展黨內民主,是國內外歷史經驗教訓的深刻啟示,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的內在要求,是增強執政黨的凝聚力、提升執政黨政治權威、優化執政黨組織功能的迫切需要,是黨的事業旺發達的重要保證。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而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全體黨員在黨內能夠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真正發揮主體作用,使黨的意志充分體現廣大黨員的意志。黨員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決定着黨員對待黨內民主的態度,決定着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程度,進而決定着黨內民主的進程甚至成敗。黨員主體權利得不到確立、保障和行使,黨內民主不可能健康發展,甚至寸步難行。因此,要發展黨內民主,保持黨的生機和活力,就必須充分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引導、鼓勵和支持廣大黨員充分而正確地行使黨內民主權利。第三,黨員權利得到有效行使,是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基礎。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也就是說,堅持民主的基礎上,始終要以發揚民主為基礎前提,只有在廣泛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才能實現正確的集中。在黨內,發揚民主主要是在廣大黨員中充分發揚民主,主要是實行民主實行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而在黨內開展民主的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都要以黨員擁有充分的民主權利為前提。如果黨員的民主權利得不到保障,選出的幹部就不可能真正代表廣大黨員和利益,做出的決策就不可能真正符合廣大黨員的意願,民主監督也必然流於形式和軟弱無力。因此,只有充分保障黨員權利,才能真正貫徹執行好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總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得到的效行使,有利於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於健全黨內民主,保證黨內政治生活正常化、科學化;有利於加強黨內監督,及時有效地同各種錯誤傾向進行鬥爭。從而,與保持黨內先進性有着內在而密切的聯繫。(二)有效而正確地行使民主權利是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的一個基本條件在黨內,每個黨員都是平等的,都有權參與黨的工作。共同管理黨的事務。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負責精神,維護黨的利益,保證黨的事業的健康發展。黨章第四條規定了黨員應享有的八項權利。這八項權利是黨的性質、宗旨和歷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歷史時期加強黨的建設的需要。樹立強烈的權利意識,充分而正確地行使黨內民主權利,是一個共產黨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黨員權利和黨員義務是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馬克思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履行義務是行使權利的前提,行使權利是履行義務的保證。而且,從一個黨員是否認真地正確地行使黨章賦予自己的權利當中,也可以衡量其覺悟和對黨的事業的責任心。一個黨員如果不參加黨的會議和接受黨的教育,不參加關於黨政策問題的討論和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漠不關心,不敢提出誠懇的批評,不去認真行使自己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者不能正確地行使這些權利,就很難說他是個合格的共產黨員。可見,能否正確而充分地使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是衡量共產黨員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所以,在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在日常的黨員教育管理中,都非常有必要進行黨員權利和教育,使每一位黨員增強權利意識,懂得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是非常充分的,也是任何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可侵犯和損害的,從而增強黨員行使權利的主動性和自信心,增強維護黨的事業和黨的利益的責任感。(三)形勢的發展和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現狀,迫切要求進一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我們黨一貫重視發展黨內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建黨初期,我們黨就對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着社會主義民主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特別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進程的推進,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廣大黨員的民主意識不斷提高,參與黨內事務的願望不斷增強。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疏通和拓寬黨內民主渠道,開闢和創造黨內民主的新途徑,實現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廣泛參與、有效管理和切實監督,然而,當前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現狀,與這種形式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在落實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障礙。第一,觀念性障礙。一些落後觀念和習慣勢力還有一定市場,阻礙着黨員民主權利的行使。受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官本位”、宗派主義和特權思想等傳統觀念與習慣勢力在黨內仍未肅清,官僚主義、家長制、等級制、個人崇拜等不良習氣仍時有表現。個人高度集權,個人說了算,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個人代替組織的現象仍然存在。在對等待黨員權利、義務上,片面強調黨員“應盡義務”忽視黨員“應有義務”在黨內監督上,片面強調黨員是被監督對象,忽視黨員也是監督的主體,忽視黨員監督黨員幹部的權利;在黨內管理上,片面把黨員作為被管理和對象,而忽視黨員在黨內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在黨內決策上,片面強調黨員無條件貫徹執行組織決定,奉行“我決定你執行”的習慣方式,忽視黨員參與民主決策的權利;黨員對黨務工作黨內事務的不知情、不了解,從而導致黨員的主體地位得不到充分體現。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約甚至嚴重損害了黨員權利的行使。第二,制度性障礙。制度不健全、機制不完善,使黨員行使行使民主權利缺乏有效保障。1995年,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明確了黨員正確會使權利的原則和保障黨員行使權利和措施,但這些原則和措施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從總體上看,對黨員民主權利和保障還未完全走向規範化和科學化,黨員權利行使機制仍不完善,與新形勢下廣大黨員的要求還有較大距離。一是黨員行使權利的機制不完善,操作不規範,對黨員民主權利的保障停留在原則的規定上,並沒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機制,導致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如因黨內民主渠道不夠暢通,反饋不夠靈敏,廣大黨員對實際問題的反映和對黨內不良現象的批評,常常得不到足夠的重視。二是黨內的許制度規定有明顯缺陷,黨內工作制度、議事制度、表決制度還沒有制度化、規範化,過去制定的一些制度與現實要求脫節。許多單位儘管制定了不少黨內民主生活制度,但在實踐中很難有效執行。三是配套保障制度滯后,對普通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保護措施不夠,導致在實際生活中,普通黨員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氣,有時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受到人為限制、黨員提不同意見受到壓制、黨員檢舉揭發違紀違法行為受到報復等現象屢見不鮮。第三,素質性障礙。部分黨員素質不高、民主意識不強,制約着黨員民主權利的行使。儘管廣大黨員的民主意識不斷提高、參與黨內事務的願望不斷增強,但仍有不少黨員習慣於領導說了算,一切由上級決定,不珍惜黨章賦予自己的權利,自覺不自覺地將自身權利授予少數人行使,不敢出不願理直氣壯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領導幹部濫用手中權力侵害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也缺少舉報和提出意見的勇氣,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黨員的素質還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文化理論水平不高,民主意識不強,缺乏黨內民主的修養,行使黨員權力能力不夠,這都影響了黨員權利的有效行使。這些情況在相當程度上挫傷了黨員的積極性、榮譽感、責任心和創造力,導致一些黨員對黨的工作缺乏熱情。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全面、切實地保障黨員權利,已經成為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所迫切需要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必須從確保黨的事業萬古長青的高度和視野,牢固樹立黨員是黨的事業的主體的思想觀念,確立黨員黨內事務中的主體地位,堅持黨員義務和黨員權利的統一,切實保障黨員權利的充分、有效和正確的行使。二、共產黨員要正確認知和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的精神,黨員在黨內生活中,要正確認知和行使以下八個方面的權利。(一)知情權和受培訓權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是共產黨員最起碼的權利,也是黨員提高自身政治覺悟、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的必要途徑。(二)政策討論權所謂政策討論權,是指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黨的政策是否正確,是否完善對於實現黨的領導作用,調動廣大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完成黨的任務,關係極大。(三)建議權所謂建議權,是指黨員有權利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我們黨始終注意發揮黨員對黨的事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倡每個黨員中都應以主人翁的姿態,站在時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勇於創新,關心黨的事業,對黨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議和倡議.(四)批評權和檢舉權所謂批評權和檢舉權,是指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五)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進行協商、醞釀,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的被選舉權(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每個黨員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權利。(六)申辯權和辯護權所謂申辯權和辯護權,是指黨員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組織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的辯護。這樣規定,是為了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維護黨員的正當權益;是為了避免黨組織因對黨員的處分不當或鑒定不客觀而造成對黨員進而對黨的事業的不利影響。(七)保留意見權所謂保留意見權,是指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並且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八)申訴權和控告權所謂申訴權和控告權,是指黨員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三、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必須以黨內民主制度作保障;發展黨內民主,必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江澤民在十六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強黨的活力和團結統一。“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一定要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和重點,大力發展黨內民主,以充分調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一)、積極穩妥地推進黨內民主的制度化第一、推進黨內選舉的民主化。黨內民主選舉制度是保障與實現黨員權利的一種黨內民主制度安排。黨內民主選舉制度是黨內民主制度的根基。必須健全與完善選舉制度。要改進黨代表產生方式,提高黨代表素質。探索黨內候選人“雙提名制”,即在堅持上級黨組織提名的同時,允許黨代表或黨員提名侯選人人選。改進侯選人介紹方式,讓侯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發表競選職位演說,使選舉人更好的了解侯選人情況。儘可能擴大黨內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完善罷免制與任期制。切實加強對黨內選舉的監督。第二、推進黨內決策的民主化。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逐步完善民主科學決策制度。建立健全黨組織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各級黨組織要貫徹落實好“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十六字方針。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醞釀、協商和黨委會(常委會)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特別重大的問題,要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直至黨的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對集體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修改。決不允許任何黨員凌駕於黨組織之上。改進黨內討論問題的表決辦法,全面推行投票表決制。不僅在常委會進行投票表決,還可以在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黨的代表大會上進行投票表決,不僅討論幹部任免實行投票表決,討論其他重大問題也要實行投票表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發揚民主作風,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的群眾路線,充分尊重群眾的利益要求和首創精神,及時總結來自基層和實踐的豐富經驗。要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黨的上級組織作出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要聽取下級組織的意見。第三、推進黨內管理的民主化。一是班子建設的民主化。從中央要基層的各級黨的委員會,都必須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在集體作出決定后,要作好具體分工,明確任務和職責,各司其職,各盡起責。要堅持黨內成員間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明確在黨的委員會內部,書記和委員是平等的,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分工和職責不同,努力形成書記和委員平等的參與班子討論的良好局面。二是推進幹部管理的民主化,按照黨的十六大要求,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廣納群才、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擴大並落實黨員和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測試製度,推行考察預告、差額考察制度和任前公示、考察前公式制度,推進公共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積極探索公開推薦幹部的工作。通過不斷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努力把德才兼備、群眾公認的優秀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三是推進黨員管理的民主化。黨是由全體黨員構成的,黨員是黨組織的主體。要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讓黨員注意平等的參與管理黨內事務,充分調動黨員參與黨的建設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第四、推進黨內監督的民主化。要建立健全黨內民主監督的規範與制度,逐步實現黨內監督的規範化與制度化。適應黨內民主發展的監督制度已經建立的有不少,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使其難以操作和發揮效力。因此,應該儘快制定一個能統管全黨,具有最高權威的、完備的黨內監督條例,為黨內監督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奠定基礎;並制定諸如黨員領導幹部的施政監督、用人監督、作風監督、財務監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規,以確定行為規範和監督依據,使監督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要疏通、拓寬黨內監督渠道。讓黨員充分先行使民主權利,通過黨內民主選舉、民主評議制度等,保障黨員民主監督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發揮黨內民主制度的防範監督功能。進一步發揮黨的代表大會對同級黨委的監督作用。疏通黨委班子的監督渠道,健全黨委自我監督約束機制。拓寬黨外民主監督渠道,充分發揮輿論的作用,健全群眾監督制度和民主黨派監督機制,實行黨內外監督有機結合。(二)疏通和拓寬黨內民主渠道,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機制.第一,增強黨員權利意識,加強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作風建設.黨員的民主意識、民主觀念是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思想條件,一是要加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教育黨員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努力提高黨員的參與意識和依法維護自己正當權利的意識;強化黨員的平等意識和民主觀念、克服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和家長製作風。更要營造黨內政治生活中濃厚的民主氛圍。通過開展健康的黨內生活,調動黨員主體的創造與主動性,培育黨員的權利意識和民主觀念,形成積极參与黨內事務,自覺尊重和維護黨員民主權利的氛圍,為黨內民主發展奠定堅實的思想文化基礎。三是要加強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作風建設。要使黨員領導幹部切實做到尊重普通黨員的民主權利,善於傾聽來自基層的批評意見;教育黨員領導幹部樹立容人驚人的寬大胸懷,本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去對待普通黨員的批評意見,防止嘴上講民主,行動上壓制民警主,或者搞形式主義的假民主的現象。第二,落實黨員的參與權,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範圍。黨員的參與權是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關鍵環節。要落實黨員的參與權,首先要擴大黨員的知情權。黨員知情權也是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是黨員行使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擴大黨員知情權的基本途徑是增強黨務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以外的黨內活動,要盡量對黨員公開。應制定有關法規,落實黨務公開和黨員政治參與程序。要在黨務公開制度的創新上邁上新的步伐,比如黨內公開監督、公開批評、公開領導人的功過是非,公開辦事程序和決策程序等。要建立工作流程和結果通報制度。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要定期向黨組織報告工作,讓廣大黨員充分了解上級領導的工作增強對黨內事務的了解;要規範權力動作,增加權力動作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的發生率。要拓寬信息通報渠道,在黨務管理工作中引入現代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提高黨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增強黨務工作有效性和科學性,必須建立有效機制,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範圍和渠道,一是要進一步擴大普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範圍。既要擴大參與人員的範圍,從局限於領導幹部擴大到儘可能多的普通黨員;也要擴大參與內容的範圍,使黨在更深程度和更廣範圍內參與黨內選舉、決策、管理、監督;還要在參與方式上擴大範圍,採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讓黨員參與黨內事務。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溝通機制。上級黨組織充分聽取黨員和下級黨員組織的意見,保證基層黨員和下級黨組織的意見能及時反映到上級黨組織中來,把來自群眾、來自基層,來自實踐的經驗集中起來,集思廣益,改進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黨內議事規則。建立重大問題充分論證制度,明確規定凡屬黨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問題,決策前必須組織黨員討論。四是要建立保障黨員表達意志的新機制。建立幹部與黨員協商對話的制度、維護黨員合法權益的制度,協調處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黨員批評監督的制度、與黨員保持經常性多渠道密切聯繫的制度等等,以保證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更大範圍表達自己的意願,真正形成充滿活力的黨內民主氛圍。第三,落實黨員的選舉權,使黨的幹部的任命充分體現廣大黨員的意志。黨員的選舉權,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江澤民在十六大報告中明確要求“擴大黨員和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要保證黨員的選舉權,必須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在幹部選拔作用中擴大民主,落實好黨員和群眾的“四權”。要認真貫徹群眾公認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完善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驗制度,推行考察預告、差額考察、考察結果通報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擴大公示的範圍。推進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積極探索公開推薦幹部的工作。通過不斷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個人說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努力把德才兼備、群眾公認的優秀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第四,落實黨員的監督權,變自上而下的監督為上下互動互補的監督。黨員的監督權是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要保障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必須大力發展自下而上的監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監督與自下而上監督有機統一的新機制。一是要建立健全黨員監督制度。拓寬黨員檢舉、揭發、申訴、控告、上訪等渠道,制定具體嚴密、操作性強的制度,擴大黨員參與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範圍。要切實提高黨內組織生活質量,緊緊抓住講政治這個核心,牢牢把握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正確原則和方法,充分發揚民主,堅持走群眾路線,過好黨內組織生活。二是要實行彈劾和罷免制。要使廣大黨員有權檢舉違法失職、蛻化變質的黨員幹部,並隨時撤換和罷免他們。要在目前黨員罷免權的原則性規定基礎上,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明確彈劾和罷免和程序,並為彈劾權和罷免權的行使提供相應的保障。三是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大眾傳播媒體是廣大黨員間接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有效渠道。要通過健全法規,規範輿論監督行為,使廣大黨員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輿論監督這一武器,行使自己的監督權。(三)健全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嚴肅處理侵犯和剝奪黨員權利的行為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最根本的保證是建立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機制。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黨內紀律和黨內法規,為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提供法規保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民主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確規定黨員享有哪些民主權利,也要明確規定黨員行使權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採取什麼措施來保障黨員正常的民主權利,從而使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時有依據、有權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地杜絕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現象的發生。《中國共產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明確了黨員正確行使權利的原則和保障黨員行使權利的措施,各級黨組織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學習,深入貫徹,堅決落實。二是要加強監督保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舉報保密、獎懲和補償制,並儘可能使之明晰、具體、有可操作性。對於在遵守黨紀的前提下,對黨內事務發表不同意見的黨員,不得進行打擊;對於在黨的會議上或在給黨的組織的報告中,對黨的組織和個人提出批評意見的黨員,不得加以壓制。要形成嚴密、互補、科學的保障體系,使廣大黨員在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時權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廣大黨員在申訴、控告、檢舉之後免受打擊報復,促使他們擺脫後顧之憂,在實際生活中敢於行使用權民主權利。三是要加強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案件。要把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情況的檢查作為一項經常性制度堅持不懈地執行下去,以便督促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利,防止重大決策失誤和各種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對侵犯黨員民主權利,打擊報復者,必須按照黨紀黨規嚴肅處理;對堅持原則,敢於同侵權行為作鬥爭的黨員,黨組織要積極給予支持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