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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一)

  法律的另一面

  張錄芳

  在絕大多數人看來,法通常與和平、安寧、秩序緊密相連。無怪乎有此理念。眾所周知,正是因為有了法的存在,與人類社會相伴相隨的復仇、暴力、流血才逐漸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國法學巨匠耶林在《為權利而鬥爭》一書中,卻為我們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鬥爭。而鬥爭,勢必與矛盾、衝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誕生如同人的誕生,通常伴隨着劇烈的分娩陣痛。"與薩維尼"法是自然產生"的觀點不同,耶林認為,法的產生過程就是一部鬥爭史,它必須要經過兩種或多種力量不斷博弈才能得到長足發展。但是,"一切法律規範把道路鋪在被踐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犧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規範能夠產生。"新的制定法的產生,必然涉及對舊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於自我保護本能的強烈阻撓。而舊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夠持久存在,關鍵在於其背後所關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換句話說,法只有在與既存利益的鬥爭當中,才能緩慢前進、脫胎換骨。在筆者看來,此處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寬泛的意義上來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現實利益主體,也包括國情、風俗、習慣以及自然人的生活習性和觀念意識。從這個層面理解,有助於我們對立法工作保持一種應有的理性和寬容。因為在表面上看來,法系統內部存在的種種瑕疵,某種程度上,或許正是法在產生過程當中而不得為的一種妥協藝術。譬如,在關於死刑存廢的論爭當中,廢除死刑論者常常將批判的矛頭指向我國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規定。但是,一個不容辯駁的事實是:結合當前我國的特殊國情以及人們長久以來形成的報應論思維模式,短期內徹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種激進的冒險主義做法。然而,在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趨勢的情況下,我國堅持"保留死刑、嚴格適用"的政策理念,在實體上,通過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減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堅持比一般犯罪更加嚴格的證明標準以及更加嚴格的審批手續。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這是對死刑的一種折中態度。

  為權利鬥爭的過程就是維護制定法的過程。藉助德語Recht這個核心概念的雙重語意,耶林通過提出客觀意義上的法和主體意義上的權利一組概念,詮釋了抽象意義的法與具體意義的權利之間的關係,並拋出了一個顛覆性的觀點:具體的權利之於抽象的法而言並非簡單的依附關係,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具體的權利不僅僅從抽象的法中獲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還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謂顛覆,是因為在通常意義上理解法與權利,二者的關係是:抽象的法是具體權利的前提,權利的內容及邊界在制定法中被給定。只有當法律規定的條件存在時,具體的權利才得以實現。但是耶林認為,如果具體的權利沒有儘力實現時,那麼抽象的法只是一張僅存在於紙上的鈔票,沒有絲毫價值。只有通過個體不斷的鬥爭,將寫在紙上的權利在現實當中得到兌現,才能幫助制定法從實踐當中汲取源源不斷的新鮮血液,否則,制定法必將成為僵化的屍體。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每一個個體都是抽象的法的守護者和執行者。為個體的權利鬥爭,既是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制定法尊嚴乃至人類共同體利益的需要。其實,這種精神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提出的"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具有異曲同工之處。法律權威的維護,既需要每一個個體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時更需要個體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時,能夠堅決而果斷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爭,儘力維護受損害的權益。也即:"只要制定法不應是無用的遊戲和空洞的廢話,制定法就必須被維護,與受害者權利一同隕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鬥爭是維護法權的重要途徑,那麼激發這種鬥爭情愫的內生動力何在?表面上看,每一次訴訟的發生,都是一次利益爭奪的盛宴。然而,耶林認為,利益並非驅使人們投入到為權利鬥爭的唯一動機。利益背後所蘊含的主體的人格和尊嚴以及社會對於某一問題的是非認知才是真正激發人們鬥爭的驅動器,也即是非感。何謂是非感?這牽涉到權利與人格的相互關係。在耶林看來,權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權利源於人格。每一種利益之上必然伴隨着一種或多種權利。對利益的侵害,其實就是對利益至上的權利的侵害。繼而,對權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體遭到疾病的侵襲一樣,首先產生痛苦感,對受威脅狀況發出緊急呼喊和求救聲,刺激着是非感的產生,進而引起人格的反應:權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戰。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是非感就是個人對自身權利的珍視,對維護自身人格尊嚴的內在需求。梳理是非感的產生過程,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出為權利鬥爭的三個階段:最低層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嚴的自我維護立場,最後是實現權利理念的最高境界。既然是非感如此關鍵,那麼判斷它的標準是什麼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動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兩個重要指標。敏感性也即感到權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動力即對侵權予以拒絕的勇氣和決心。對於任何一個正常人而言,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所產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與生俱來的,區別在於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軍官和農民作為例證。但是行動力卻是只有少數人才可能具備的。因為,對於大多數人而言,權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採取行動,向不法宣戰,則取決於各種因素的考量。比如維權的成本、受侵害的利益與可能補救的利益之間的比例大小來作出判斷。從這個角度而言,那些"1元錢官司"的訴訟當事人、那名為了火車上一張飲料發票而不惜與國家稅務總局"法庭上見"的法律工作者,值得點贊。他們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為權利而鬥爭的勇士。

  《為權利而鬥爭》這本薄薄的小冊子,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素來具有"以和為貴"情結,視打官司為不光彩物事的社會,無疑具有啟迪心智、激發思晤的作用。

  正義的運送,要靠鬥爭來實現。

  作者單位:陝西省麟游縣人民檢察院

  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二)

  作者:王律論法

  我是法律人!

  這句近乎口號式的吶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學子的壯志豪言,很難想像能從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今讀得道夫·馮·耶林於1872年在維也納法學會上發表的演講《為權利而鬥爭》一文,想寫一點感言,衝口而出的竟是這句話,在腦海中久久盤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這更合適的標題了。

  長久以來,對法律的由衷熱忱佔據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閑暇和精神空虛時唯有法律能讓我感受到莫大的樂趣和無上的尊嚴,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異,唯一值得慶幸的是我還是法律人。可何謂"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觸這個名詞是在大學法理學課程上從張文顯教授的《法理學》教材里讀到的,其定義是從"法律職業"中抽離出來的,所謂法律職業是指以律師、法官、檢察官為代表的,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法律技能與法律倫理的法律人所構成的自治性共同體,這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就是法律人。可惜,我深陷公門,在這個職業共同體里無法以"代表"的身份佔有一席之地,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頓時少了一半底氣,乃至幾乎忘記了我為什麼而學法。

  一、 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有言,法律與宗教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宗教作為一種信仰主導着信眾們的精神世界,對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復如是。大凡一門宗教必先探究人類起源,法律作為一種信仰,耶林開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鬥爭,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鬥爭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現行法律總是滯後於社會發展,其"食古不化"地維護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數"理性的人"為了要建立起某種新秩序,以使他們能夠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妥協的一種權力。它有時似乎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議中脫穎而出,而歷史是不斷摒棄不斷探求的進程,社會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斷地自我否定、自我毀滅,而又重生,多數人的民主或許只是多數人的暴政,多數人的"惡法"便是"食吾子的撒旦".當社會看清楚自己、為自己而害怕時,我們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戰,"現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毀滅的",新舊法的更替即如輿圖換稿,非經舉國人民前仆後繼的浴血奮戰不可。只有經歷這一場不惜流血犧牲的跨世紀鬥爭,才能最終達成最適應現行全體國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約,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們用血淚和骸骨換來的寫滿人民權利的紙,而不是天賦神授的恩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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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 標籤:春晚觀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