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權利而鬥爭讀書筆記
一直想讀一本關於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較好。後來詢問學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寫為我推薦了《為權利而鬥爭》這篇文章。於是就讀了一番,讀後感慨頗多而且有了新的體會。
老實說在剛開始讀這篇文章時我本覺得“為權利而鬥爭”更象是一個空洞的發概念或口號,雖令人振奮,但終究是理想主義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誠如耶林所言,在經理了一件事後,我真正體會到了“為權利而鬥爭”是怎樣令人激動而又沉甸甸的六個字。
如果說前面耶林是在替權利人在較低層次上向權利侵害人開火,那在本書第六章《現代羅馬法與為權利而鬥爭》中,耶林則把批判的矛頭指向了現行法,對其存在的兩個根本性的錯誤進行了強烈的抨擊。這種批判無疑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因為立法的失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致命的傷害,對惡法的鬥爭是“為權利而鬥爭”的高級形態,是更根本的。“國家權利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將放棄法律途徑,這是事所必然!”
比如說,在證據上將非法等同於未經同意。證據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國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非法錄製錄音錄像所取得的證據不能用。這裡就將“非法”與“未經同意”劃了等號,認為只要未經同意就是非法的。但問題是,未經同意為什麼是非法的?除去少數侵害隱私權的情況,債權人為證實債權的存在而未經同意錄音錄像,既不會違法,又能證明案件事實,為何不能作為證據採用?如果在過去,法律出於對債務人這一弱者保護的考慮,將法律的天平想其傾斜,那麼,讓我們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機的現代中國社會裡,究竟是債權人處於優勢,還是債務人處於優勢?從“借錢的是大爺,要債的是孫子”的俗語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楊白勞已翻身做了主人,黃世仁則在借出錢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憐蟲。所以,在債權處於優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就成為立法的重點,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權、撤消權的規定即是明證。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證據的行為未構成犯罪,取來的證據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訴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不承認公民私自的錄音錄像是證據,就直接限制了當事人的舉證資源,當事人保全證據的權利縮小了,很多事實就無法證明,債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正因為如此這般我們才應當學會運用法律,敢於“為權利而鬥爭”。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擁有這種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也將更加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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