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2000年03月02日
在權利、義務之間,法不應以義務為目的,恰恰相反,它應當也
必須以權利為目的。
首先,在法產生意義上,法是以權利為目的的。早期的人類無所
謂權利和義務,也無所謂法。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逐步產生了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進入階級社會的歷史時期,權利義
務的分別愈益明顯。在社會中居於主導地位的人較能實在地享有權利,
甚至實在地享有較多的權利,在社會中的被主導者與社會主導者之間
不可避免地因權利的分配產生衝突,就是在社會主導者或者被主導者
內部,也有權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會的權利之戰愈演愈烈。為
了保證社會在一定秩序範圍內持續下去,社會主導者就利用以暴力為
後盾的規則,來確認一定的權利分配辦法,劃分社會權利,於是,法
就產生了。
其次,在權利、義務相較上,法是以權利為目的的。第一,權利
較之義務,其性質更能滿足人的需要。各種權利都能直接成為滿足權
利主體相應需要的現實,各種特定的義務只能通過對特定權利的保障,
實現了特定權利以後,才可能滿足人的需要。因此,權利可以直接成
為人的需要的客體,義務卻不能。第二,權利較之義務,更能調動人
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權利與義務是等量的和對應的,在形式上,法保
障權利實現或保障義務履行都可以殊途同歸,實際上卻大謬不然。由
於種種原因,保障權利的法比保障義務的法更能得到人們的自覺遵守
與執行。第三,權利較之義務,其擴展更是社會進步與文明的表徵。
從權利性質上講,權利的不斷擴展、完善,也是人類、人類社會進步
和文明的表徵。第四,權利較之義務,永遠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權利
比義務更適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於人類的發展,權利會隨
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充實發展。
簡單地說,法似乎應主要規定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法要
具體規定所有權利和每一種權利卻是十分困難的。由於權利、義務在
社會生活中是對應的、一致的,法可以通過規定義務的方式來達到規
定權利的目的,因而,通過具體規定義務來規定權利就十分必要而可
行,它比直接規定權利更有益於人類權利的保障和發展。法以規定義
務為主,並不意味着要減少權利或削弱權利,相反,它正是為了普遍
地擴展權利和保護權利。因為,對於社會成員來說,法不禁止即為權
利,只要不違反法,就是可行的。這樣,權利不但未被減少或削弱,
反而得到了增強。法對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成為了對權利的確認和保障。
法為更好地追求權利而主要規定義務,為更好地實現權利而適當
規定權利。法不論是對義務的規定,還是對權利的規定,其價值目標
都只能是為著權利的確認和實現,而絕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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