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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張偉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蘇州 , 215021)

  [摘 要] 最近《南方周末》報道了爭議人物——江蘇省宿遷市委書記仇和靠激進手段進行改革和施政的歷程。並由此引發了一場關於“仇和現象”、“仇和模式”討論。學者們紛紛發表意見,贊成者有之,反對者有之。對此,筆者認為,當前在我國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領導者的“人格魅力”或“權力道德”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但決不能迷信,因其是感性的東西,是極不可靠甚至極其危險的,必須通過理性的手段——法律——進行權力制約。惟有如此我們國家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

  [關鍵詞] 人格魅力 權力制約 法治國家

  一、問題的緣起

  2月5日《南方周末》以重點篇幅報道了《宿遷改制風暴》[1],講述了爭議人物——江蘇省宿遷市委書記仇和靠激進手段進行改革和施政的歷程。隨後有幾位學者也各抒己見,參與討論。情況當然是涇渭分明、各執一詞。贊成者立場堅定的認為,仇和是一個難得的好人、好父母官,這從其上任8年來的政績和民心所向就可見一斑,他的治理經驗和改革模式應被廣泛推廣;而反對者也旗幟鮮明的指出,仇和的所謂經驗和模式,實質上是“專制”,是“人治”,是權大於法、以權壓法、不依法辦事的典型,這與當前我國致力於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是背道而馳的,應當警惕並認真反思。所謂的“仇和現象”、“仇和模式”一時間成為當下學者們爭相探討的話題。筆者在此不揣淺陋也有一點不成熟的看法想一吐為快,還望批評指正。

  二、人格魅力——“想說愛你不容易”

  “人格魅力”,是筆者在有關“仇和現象”、“仇和模式”的報道中感觸到的第一個“關鍵詞”。誠如有的學者指出的,仇和是一個親政愛民的好父母官,他在當地百姓中的威望極高。看到這樣的報道,我們着實為之欣慰。因為,在老百姓中口碑好、威望高的領導在當前的媒體報道中並不多見,尤其在當前眾多高官因貪污腐敗不得民心而紛紛落馬,甚至還有為數不少潛逃國外的情況下,出現了這樣一位好“父母官”,當然為失望的老百姓注入了一劑強心針。這一針效果是好是壞且容筆者慢慢道來。

  人格魅力,從語詞解釋的角度看,“人格”是指人的整體精神面貌,涵蓋三層意思:其一,人的性格、氣質、能力等特徵的總和;其二,個人的道德品質;其三,人的能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資格。本文“人格魅力”中的“人格”取個人的道德品質之意;“魅力”是指很能吸引人的力量。[2] “人格魅力”在我國可以說已成為一面“精神旗幟”。孔子的“不義,富貴於我如浮雲”,孟子的“富 貴 不 能

  作者簡介: 張偉(1980—),男,山西古交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2003級碩士研究生。

  淫,貧 賤 不 能 移,威 武 不 能 屈,此之謂大丈夫也。”,荀子的“從道不從君”,文天祥的“人

  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這些意氣風發的千古絕唱,至今仍熠熠生輝。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也成為“人格魅力”的最好註解。應該如何正確認識“人格魅力”呢?筆者以為,“人格魅力”在我國成為一面“精神旗幟”與我國居於幾千年傳統文化統治地位的儒家“人性本善論”密切相關。儒家以“慈母”般的眼光看待人性,對人性持一種完全信任的態度。孔子說人“性相近,習相遠”,暗含了性善的因素;孟子進一步發展為性善論說“人皆可以為堯舜”;荀子雖然主張性惡論,但他同時又強調只要經過一番修身養性,即可“化性起偽”,成為聖人。性善論經過宋代《三字經》“人之初,性本善”的宣揚,幾乎家喻戶曉,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同。新中國成立后,又有 “六億神州盡舜堯”的神話。[3]從某種程度上講,“人格魅力”的確在我國歷史上有過積極的作用。我國自古以“禮儀之邦”聞名,從帝王到文人都主張“賢人之治”、“以德服人”,十分重視執政者的品質對社會的影響,重視對官吏的治理,雖然其本質上是為了維護統治,但也確實造福了黎民百姓,比起貪官酷吏自不必言了。人格魅力往往是與“清官”聯繫在一起的,談及清官,我們很容易想到明鏡高懸、鐵面無私的“包青天”,包公可謂是中國“清官”的化身或代名詞。中國人對清官有着濃厚的情結,可謂情有獨鍾,多少世紀以來,無論多少朝代更替,清官情結依然凝聚在人們心底。“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豫劇《七品芝麻官》主人公的這句唱詞成為相當多幹部自律的格言。[4]朱g基總理就職時也說:“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後,全國人民能說一句話,他是一個清官,不是貪官,我就很滿意了。”可見,清官對中國人影響之深。江澤民總書記也強調: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這實際上是要求領導幹部們做“現代意義”的清官。因為“清官”畢竟是封建社會的產物,帶有封建制度的烙印和一定的“人治”色彩,它從一個方面映了封建社會下法制的軟弱,這與我們建設民主法治國家的目標是不符合的。不過,“清官”的秉公執法和高尚品德是值得提倡和發揚光大的,也是我們今天實現社會主義法治所必需的。這也是建國后我們也一直重視打擊官吏腐敗,強調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力道德” [5]的重要原因。因為法總歸是社會的法,甚至可以說是“人法”,即調整人的行為的法律,是需要“人”來執行的,而人的自身素質對法的執行與維護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為政在乎得人,得其人則善政行”等說的就是此意。從劉青山、張子善的建國第一大案,到最近正法的王懷忠也都說明了這一點。然而,我們還應辨證的看待問題。從建國到現在我國查處的腐敗大案要案中,我們還應清醒地認識到——“人”是極不可靠的。馬克斯·韋伯在其著名的官僚制合理性設計理論中也認為,個人魅力型統治,是建立在某個具有非凡氣質的領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職務不是一種穩固的職業,也沒有按正常途徑的升遷,全憑領袖個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體制的特點是反覆無常性。[6]所以,所謂的“人格魅力”、“權力道德”並不理性,只靠人的內心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剛性的制度、理性的法律加以約束,是極其危險的。建國以來我們黨和國家慘痛的教訓就是明證。建國之初,毛澤東就指出,治國就是治吏,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將不國,然而晚年卻錯誤地發動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後來,鄧小平同志總結得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後就有可能重新出現。”[7]無須饒舌,這裡的“不好的制度”當然指的就是我們幾千年不加警惕,建國后又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的,由“人格魅力”異化所導致的“個人崇拜”。令人欣慰的是黨和國家開始深刻反思並着手“權力制約”的理論探討和制度建設。

  三、權力制約——“這是我們的選擇”

  “權力制約”可謂是一個老生常談、常談常新話題。筆者在此並無意也無力糾纏於浩淼的理論海洋之中,只是想承接上文說明:靠所謂的人格魅力“統治”,是極不可靠,甚至是非常危險的做法。“人格魅力”或“權力道德”都是感性而脆弱的,必須有理性和剛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約。這也就是權力制約。 談到權力制約,就必須首先認識權力為何物。同樣由於筆者“內功不足”,在此僅作簡要介紹。

  權力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客觀現象。可以說在人類歷史上,權力始終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然而,對權力現象的科學認識並非與之同步,且至今沒有一個讓人們普遍接受的定義。據學者們總結,權力理論可分為兩大主要流派。一個是以馬克斯·韋伯為代表的“韋伯主義”,其認為“權力是某種社會關係中一個行動者所擁有的不顧反對而貫徹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這種可能性所依據的基礎是什麼。”“我所理解的權力,就是一個或若干人在社會活動中即使遇到參與該活動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機會實現他們自己的意願。”[8]另一個是帕森斯主義,其認為,權力是一種系統資源,“是一種保證集體組織系統中各單位履行有約束力的義務的普遍化能力。”[9]加爾布雷斯則認為,“權力是把一個人的意志強加在其他人行為之上的能力”[10]根據以上關於權力概念的各種解釋,筆者感覺權力的特點應該是,為實現掌權者意志的行動的任意性,最起碼是可能性,即前提是不加抵抗或限制時。然而,追根溯源,權力起源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質而言,權力乃是一種公共意志,是人類社會和群體組織有序運轉的指揮、決策和管理力量。[11]人類的政治發展史表明,權力,作為一種充滿魔力的社會客觀現象,曾給人類帶來過巨大的利益,也給社會造成過深重的災難,究其原因在於權力的運行是否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約。當今社會,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還存在差異,權力的所有者與權力的行使者仍處於相對分離的前提下,對權力進行制約依然成為政治現代化和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當代中國,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亦是通向現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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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