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匯 清華大學法學院
唐高宗永徽年間頒布實行的《唐律疏議》是唐朝立法的傑出成果,是中華法系的傳世之作。唐律總結和發展了以往歷代立法的經驗,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並對後代的立法產生了 極其深遠的影響。
中華法系之最大特點莫過於將禮與法的雙重標準作為對人們行為規範的準則。法律由其本身的價值標準及內在邏輯結構所決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對象具有同等的身份。而中國古代早在上古時期就已經形成了以禮為核心的“禮有等差”的宗法制社會。其強調“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不得與民變更者也”的宗法信條。在傳統的農業社會,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造成人們安土重遷、聚族而居的生活習慣和居住方式,人們多生活在幾世同堂且基本上由同姓宗族構成的家庭社會之中。親屬關係成為人們主要的社會關係,親情義務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古代社會面對着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治社會與“禮有等差”的封建法治社會時,其內部根源往往產生不可迴避的矛盾,而這種矛盾又集中體現在基於倫理關係而形成的親情義務和以國家統治為基礎的法律義務之間。作為社會的每一個個體,古人往往肩負着兩項重大的義務:作為家族內部成員,其肩負着“同宗共財”“同居相為隱”“為親復仇”“尊長卑幼”等家庭倫理道德的義務;作為社會的一員,其同時又肩負着守法的法律義務。兩種不同的義務,賦予了古人兩種不同的身份,即親情身份與法律身份。
如何協調親情與法律之間的衝突,使他們能夠更有效的共同維護社會的存續,這是中華倫理法在不同的朝代所探求的一個共同的問題。情法並立,互為輕重;既不以法傷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為治-------這是傳統的中國文明所確立的二者的關係原則。
在唐代,封建等級制度已經非常的完備,封建禮教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早在兩晉時期,統治者就認為“禮治”是法制的靈魂。“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儒家“禮治”思想成為晉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在南北朝時期,“納禮入律”的思想進一步加強這也為日後唐律中禮法之完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開禮法之先河。唐律是一部完備的封建法典,其律學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唐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多個法學領域,包羅萬象。其立法技術空前完善,法律空前完備,可謂之疏而不漏。我認為,在諸多領域的立法中,最能體現其作為中華法系集大成之作的應該是其關於身份、家庭、婚姻以及與之有關的訴訟行為的立法。這些立法中,我們可以看到以倫理法為基礎的封建法制在處理身份、尊卑、男女、長幼、良賤等不平等的社會關係與其本身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原則與法律規範時,所面臨的衝突與矛盾,並進一步探究古代立方對於這一矛盾的迴避和化解。
封建特權制度下情法之衝突與統一
就法律本質而言,法律是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法律的宗旨是在紛繁複雜的社會意識形態中尋求達到或基本達到的一種公平。而這決定了其本身要求全體社會成員,不論其社會地位、親屬身份、性別如何,均得無條件遵守。用西方的法學觀點來說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這一點早就在先秦的法家思想中就有所認識。中國古代社會重視宗法倫理。在以血緣和婚姻為紐帶的親屬團體關係內部,人與人之間存在着包括權利與義務等內容的倫理親情關係,而中國古代法律規範就靠於親情關係,往往因為法律關係人的親情身份而改變。
以夫權、父權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國家制度的重要基礎,是社會等級關係的重要標誌,也是古代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重要方面。唐律為了維護封建倫理綱常,對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強制人們遵守。唐律是維護以夫權、父權為基礎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尊卑、長幼、夫妻之間在法律上具有明顯的不平等地位。而這些不平等在尊卑長幼之間集中體現在確立家長的全面統治權和設“不孝”罪列於“十惡”。其具體表現在親屬相犯准五服論處,同居共才,共同犯罪以造意為首,同居有罪相為隱等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上。在婚姻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的過程中,這種不平等的關係主要表現在維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則、維護“一夫一妻”為基礎的多妾制,懲治“違律為婚”與“嫁取違律”,“七出三不去”的離婚制度上。
雖然在社會的各個階層,在男女、長幼、尊卑、良賤之間存在着這樣一種極不平等的社會關係,但這種不平等的社會法律關係能夠在漫漫幾千年的封建法制中一朝一代的繼承下來不僅僅是因為其社會倫理道德的構建,而是具有其法律本身內在的原因。在封建等級社會中,社會成員的身份與等級差別不是固定和一塵不變的,而是隨着其自身年齡的增長,後代的出生和自身在仕途上的晉陞而變化發展的。只要其生命可以延續,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可能成為家族的尊長。倫理之網在自然力的推動下,緩慢地垂直移動,網上的每一點皆機會均等的經歷者由低而高的旅程。法律承認這種自然的演變,並同樣保護新尊長的特權地位。
不平等的禮治與要求具有平等主體的法制在封建宗法與等級制度的社會背景下產生衝突。而在此問題上法律對於親情作出了讓步。先卑幼,后尊長-------等級差別被機會均等的法律原則加以強制力的保障。法律本身仍然是公正的,它並沒有袒護任何一種具體的人,只是保護着一種含有社會內容的自然關係;而自然關係中,人人機會均等。
唐律強調以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單位,強化家長權利,增強家族血統之凝聚力。在一定的範圍內,甚至不惜違反法律的一般原則,以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司法權為代價。
如家人共犯獨坐尊長。《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又如“有婦人尊長,共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造意,仍以男夫獨坐”,而這與共同犯罪以造意為首的司法通例相悖。按照法理應該是誰犯罪處罰誰,可在古法中家長或家族中的男夫對國家承擔著比其他家庭成員更多的法律義務。家庭內部成員的犯罪,往往將視為整個家族的犯罪,連坐制度也是這種法律關係的產物。而這也進一步的強化了家長在家族中的權威和支配地位。
又如古法在確定保護財產所有權的一般原則時,對於發生在具體特定倫理關係的人們之間的財產侵權行為確定了特殊的處理辦法。《唐律疏議•盜賊》規定:“非家庭成員,但屬五服之內,具有親屬倫常關係的成員之間竊盜財產,構成犯罪;但對於行為人不得依照一般盜竊罪處理,而應在普通盜竊罪法定刑罰基礎上減等處罰。
再如,法律保護人身權不受侵犯,絕對禁止以幼犯長、以卑犯尊。可又有例外。《斗訟律》(總三百三十五條)規定“諸祖父母、父母為他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非折傷者,勿訟”。就算是有折傷對方尊長者也可減刑處理,但又規定:如果是曾祖父母毆擊祖父母、父母、子孫就不得實行反擊,“止可解援,不得毆之”,否則按“常律”論處。法律中的正當防衛本來是以合適之手段對於他人給予自己人身權的侵犯所實施的一種救濟行為。可基於“禮有等差”的封建倫理原則,法與禮的衝突又一次出現。而法律進一步退讓的結果是:唐律以封建倫理為立法基礎,防衛對象的規定完全服從親疏、尊卑之序,對於尊親屬對別人或對自己的不法侵害都沒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在整個封建法制中,特權制度隨處可見,八議、請、減、贖、官當、免官等都是對皇親、國戚、貴族、官僚及其近親屬的保護。而這種保護往往不基於財產而基於身份,這實質上是對法治的無禮踐踏。
可是,當禮、情、尊、長、特權等一系列出於家庭本位、身份本位的制度將法的平等性與普遍性剝削和侮辱之後,封建古法有通過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惡逆、不道、不孝、不義、不睦、內亂這“十惡”否決一切特權,有強制力來捍衛自身的尊嚴。在封建特權制度下,情法相互退讓,相互迴避,在衝突中實現統一。
宗族內部犯罪之情法衝突與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