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動態》1998年第10期
建設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我國正在建設的法治國家既不同於資本主義法治國家,也不同於社會主義非法治國家,有其獨特的標誌。尤其是探討和認識我國正在建設的法治國家與我國以前和現在所不同的特徵,是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我國正在建設的法治國家應當以法律至上、法制完備、立法民主、立法公正、制約權力、保障權利與我國以前和現在相區別。本文不揣冒昧,謹發表一些不成熟的意見,以請教於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者。
一、法律至上:我國法治國家的理性原則
法律至上是法學界熟知的原則和口號,但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對它的誤解、岐見長期困擾着我們。使我們難以名正言順地提出和倡導法律至上的原則。現實中,也還有種種影響我們實行法律至上的原則。
法律至上是人類法治發展進程中提出的重要口號和基本原則之一。其意在強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範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會規範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與法律相衝突。
有的人認為,法律至上就是對權力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頌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實,法律至上並不是對權力的簡單否定。從法律對權力的依賴關係上講,法律是權力的產物,沒有權力,絕無法律的產生和存在可言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都說明,沒有權力,就沒有法律的產生包括制定或認可,也沒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貫徹實施。權力始終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據。在法律產生和存在的意義上,沒有法律至上的問題。法律既不可能超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超越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和人類進步的實際狀況,也不可能逾越或凌駕於一切權力之上。然而撇開這一意義,法律與法律社會的各種權力之間的關係就不再簡單的是一個權力高於法律的問題。甚至恰恰相反,任何權力的獲得和行使都應當具有法律上的依據。法律相對於權力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即使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實施也都概莫能外。因為,除一些通過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權的最初立法外,任何立法都得遵守法律的規定,即使是革命政權最初的立法,雖然不必遵守舊時代既有的法律規定,但是也還得遵守法的規律,遵照立法的原理乃至法的原理,而不能完全隨心所欲。
有的人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強調法律至上就會否定黨的領導。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法律至上不是對黨的領導的否定。首先我們必須清楚,我國的執政黨是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一直並將繼續處於領導的地位。我國法律的制定,即立法,是黨的領導下通過立法機關和立法程序進行的。我們的執法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執法機關進行的。執法機關中,有着我們完善的黨的組織和大量的黨的幹部。法律至上是以他們對於黨領導下制定的法律的無限忠誠作為前提和保障的。其次,我們黨是大公無私的黨,它以人民的利益作為自己的利益,而社會主義法正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堅持法律至上實際上也是堅持了“人民意志至上”,也就是堅持了黨的領導。從世界各國的法治實踐來看,一國法治的成敗,關鍵在於其法律制度的狀況以及是否能將該法律制度有效地貫徹實施。前者往往與一國的正常制度緊密聯繫,而後者關鍵在於有無一套良好的法律實施機制,確保該法被良好施行。法律至上根本就不會動搖黨的領導。尤其是在黨風不正、社會風氣異常的情況下,強調法律至上,無疑有助於法律的良好施行和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改善。
有的人認為,法律至上會導致對道德作用的否定。這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誤解。首先,法律與道德是兩個相互聯繫而又相互獨立的社會規範體系。它們在並不完全相同的領域發揮着各自的作用,肯定法律的作用並不等於否定道德的作用;其次,法律至上並不等於法律萬能。只能由道德調整的問題也不能因法律至上而改由法律取而代之。再次,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準則作為自己的社會基礎並在一定程度上引導道德的發展,法律至上不僅不會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道德的完善和發展,所以切不可將法律至上與道德作用對立起來,以為法律至上會否定道德的意義。
有的人認為,法律至上會導致對經濟決定作有的忽視或否定。法律至上與經濟決定法律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首先法律是社會規範,經濟並不是社會規範。其次,經濟決定法律是從法律的本源上講的。在終極的意義上法律始終是被經濟所決定並為經濟服務的。但是離開這一意義,法律對具體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來說,顯然就不再是從屬的。一切具體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也都得遵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則就可能導致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發生。法律至上是在經濟決定法律的基礎上對法律的地位的概括和期望,它與經濟決定法律並不矛盾。
我國實行法律至上,問題遠遠不僅限於認識方面。實際的障礙甚至更難克服。事實上,與法律至上衝突的,還有社會生活中的權力至上,金錢至上,等等。
總之,在我國目前,法律至上問題上還有種種嚴重誤解和現實障礙,消除這些誤解和障礙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也就是消除這些誤解和克服這些障礙的過程。未來的法治國家必然是法律至上的國家。
二、立法民主:我國法治國家的首要環節
立法民主是民主的主要內容。在法治國家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歷史發展已經清楚地說明,現代的法治國家要求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的全面法治化。而所有這些都是以立法的民主作為首要條件的。立法的民主為法治國家奠定製度基礎,它是法治狀態的制度框架或理論格局。從一定意義上講,可以說法治國家的立法是立法者們對一國法治狀況的預想的制度化,是一幅幅具有國家權威性的法治藍圖。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無非是各盡其能地將其現實化而已。民主的立法被良好地實現了,這樣的國家才可能是法治國家。民主的立法無法實現,法治國家就成為泡影;如果沒有民主的立法,法治國家就毫無希望與可能。
立法民主中最首要的是立法的目的民主,其次是立法的內容民主,再次是立法的程序民主。立法目的民主與否,直接關係著立法的民主與否。一個為專制、集權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是絕無民主可言的。無論這個法律的名稱、形式多麼民主,其結果必然是反民主的。其內容在有時也會表現得民主甚至很民主,但它往往都是在一方面賦予民主,在另一方面否定民主;在此處確認民主,在彼處否定民主。在總則中賦予民主,在分則中剝奪民主;在字面上確認民主,在行動中否定民主。僅有的些許"民主"實際上是不民主。有了目的的民主,立法的民主才可能成為現實。立法內容的民主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內容。立法民主在根本上還是就其內容而言的。立法內容的民主是在民主的立法目的的指導之下的。沒有內容的民主,立法的民主就會成為空談。同時立法內容的民主是以立法程序的民主來保障的,沒有立法程序的民主就沒有立法內容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似乎並無多大的意義。其實不然,因為就權力的傾向來看,任何權力要完全、自覺地以民主為依歸,是不可能的。立法程序的民主實際上是立法民主的條件和保障。
如何實現立法民主?首先,立法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應當是民主產生的。為此我們應當不斷儘可能地擴大直選的範圍,使人民代表的選舉更多地體現人民的意願,由人民在更大的範圍上自主地選擇國家和社會管理者。其次,立法機關的成員應具有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能力。他們不應是簡單的英雄模範,他們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參政能力。否則,即使他們是英雄模範,可以給予他們很高的榮譽和獎賞,但也不能由其擔任人民代表,因為他們由於水平和能力的限制也難以完成人民代表的使命。再次,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應當是民主的。這裡的民主應是“多數人決定”的意思。其過程應能讓其成員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確保民主的結果是通過民主的過程作出的,必要時,可以擴大範圍在立法機關的主持之下,在立法機關之外的人民群眾中廣泛徵求意見。最後,立法的內容應是民主的。它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內容,前面三個方面的民主在一定意義上都是為立法內容的民主服務的。為了確保立法民主,我們還要設定一套良好的立法校正程序,使錯誤的法律有得以校正的可能。
立法民主一直是法治國家的立法實踐。民主的進步有一個漸進的過程。立法民主的發展如同整個民主一樣,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未來的法治發展就是要不斷擴大立法民主,發展立法民主,為法治國家的建立奠定製度基礎,並作為法治國家的重要特徵而被長期堅持。
我國法治國家的特徵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