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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把信送給加西亞》有感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得得9

  今年2月,黨中央公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幹部嚴格遵照執行。在這裡,我就學習和領會“兩個條例”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 深刻認識兩個條例的重大意義

  1、理論意義。中國共產黨是用先進理論武裝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要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須把黨的自身建設放在首要的位置。建黨80多年來,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黨的自身建設,不斷結合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需要,加強黨內監督,保持了黨的健康發展和蓬勃朝氣,從而保證了黨的事業勝利前進,同時,也逐漸形成了一個善於自我批評、自我改進、自我提高的優良傳統。兩個《條例》作為我們黨自我監督的兩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歷經多年的醞釀並經過多次修改最近頒布實施,使黨的優良傳統成為了一種依法治黨的制度,標誌着黨內監督工作進入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充分體現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大力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心和信心,體現了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對我們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2、現實意義。兩個條例的出台對於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嚴明黨的紀律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於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對於鞭策每個黨員幹部要嚴格要求自己,時刻牢記黨的宗旨,勤奮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黨增輝,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聯繫分局的實際工作,學習貫徹兩個條例,特別是積極開展黨組織內部的監督,有利於加強分局領導班子的政治思想建設,不斷增強其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有利於提高黨風廉政建設水平,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增強幹部遵守黨紀和落實廉潔自律八項要求的自覺性;有利於強化各項監督制約機制,防範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為以稅收任務為中心的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因此,要把一定要把學習貫徹兩個條例作為分局黨支部的一項長期任務認真抓好。

  二、 深入領會兩個條例的精神實質

  第一,“條例”明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是發展黨內民主,黨內監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監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監督,是兩者的結合體。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黨內民主的狀況影響和制約着黨內監督工作的水平,如果黨內民主發揚不夠,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氛不濃,監督就不可能落到實處。“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如: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后,要接受黨員幹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在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後,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地方各級黨委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和質詢等都是對這一思想的具體體現。

  第二,“條例”明確,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點。“條例”根據黨內監督的實踐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抓住了加強黨內監督的關鍵。比如,“條例”規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規定了如何反映對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內的各級領導幹部的意見;規定了通過巡視制度,加強對省(部)、地(市)兩級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這些規定得出台,鞭策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一定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同時,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都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三,“條例”突出了制度建設在黨內監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制度型”監督是“條例”的一大鮮明特點,標誌着我們黨的監督工作進入了一個更為成熟和完善的階段。“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的監督制度,這些制度有的是對過去的規定作了充實和完善,如“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等;有的是把近年來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為制度加以規定,如“述職述廉”、“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等。“條例”還對“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們黨執政50多年來豐富經驗的總結。

  第四,“條例”是依據黨章、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它與憲法和法律並不矛盾,它明確要求領導幹部既要接受黨內監督,又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政黨,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必須有更嚴格的要求,更嚴明的紀律,黨章和兩個“條例”就是具體的體現。而憲法和法律則是我們的治國之本,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幹部涉嫌觸犯國家法律,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增強法制觀念,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做到依法辦事,廉潔從政。

  第五,“條例”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着基礎和核心的作用。黨內監督搞不好,黨外監督就很難開展。同時,加強黨外監督,也可以促進黨內監督,提高黨內監督的水平。“條例”對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督規律認識的深化。

  第六,“條例”在強調履行監督職責的同時,又強調要遵守監督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條例”強調,加強監督,是對領導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目的是使領導幹部少犯或不犯錯誤。“條例”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進行黨內監督的同時,要注意遵守監督方面的各項紀律,正確行使監督權利,不能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等等。這在制度上杜絕了少數人利用“監督”的名義對黨的幹部實施打擊、報復,既保護了黨員幹部的合法權益,又保證了黨內監督健康有序的開展和黨內的團結統一,充分反映了這部“條例”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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