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培訓制度
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本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集中培訓。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和科學性、針對性的要求,每年舉辦不少於兩期的全市系統的幹部集中培訓,每期3—5天,培訓內容因時、因勢而定。
二、在職培訓。全辦及各處室根據工作職能和職責,開展崗位練兵、拓寬知識視野,提高能力水平。
三、更新知識培訓。全辦幹部要積极參加以增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培訓工作。
四、各類短期培訓。凡上級有關部門舉辦各類短期培訓,只要工作、業務許可,經本辦領導批准,各業務處室應積極推薦人選參加。
五、崗位培訓。為鼓勵年輕幹部進步成長,增長知識才幹,每年各處室都要派1—2名幹部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六、初任培訓。對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初任培訓在試用期進行,時間不少於10天。
七、任職培訓。對晉陞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積极參加市有關部門組織的的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
八、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學習培訓,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凡經本辦領導批准,參加的各類培訓,費用在結束后回單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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