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考勤管理,規範員工上下班時間,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每周6個工作日,根據員工工種和所擔負的任務,公司各部門視情安排、調整所屬員工輪休。 第三條 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實行兩班工作制。早班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晚班自上午11時至晚上8時。 第四條 公司對員工的考勤,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公司財務部,電腦、空調事業部所 屬員工,統一到總經理辦公室簽到。辦公室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四次。營業廳早班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兩次;晚班員工上午11點簽到一次,下班考勤由各營業廳負責人監督執行。 第六條 員工上、下班簽到,不許弄虛作假,找人代簽到或替其他人簽到,一經發現,扣發代簽人半天工資,當事人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條 員工於上班時間后1~10分鐘內簽到出勤者,視為遲到;10分鐘后簽到出勤者視為曠工半天;當月累計遲到三次者,視為曠工一天。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之需要,擅自下班者,視為早退;員工早退或下班時間不簽到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一天,扣發兩天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 公司所有人員必須先到公司簽到后,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總經辦批准,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九條 員工因公外出辦理業務,需提前向本部門負責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員工休假(輪休)應提前申請,填寫申請單。由部門主管批准,交總經辦備案,作為考勤依據,否則,以未簽到作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司提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講究工作效率;確因公司需 要或任務緊迫,員工放棄休假,視為加班。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送交考勤部門備案,作為考勤和計發工資的依據。加班薪酬的計發,參見《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二條 員工在下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出勤,以雙薪計發工資: A、元旦(1月1日)一天 B、“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三天 D、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第十三條 員工因病或因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事假、病假期間不計發員工工資。 第十四條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部門人員的出勤在位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 第十五條 嘉祥、汶上三聯商場,嘉祥工業園,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和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①員工加班申請單; ②員工輪休、請假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