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現場質量管理,規範建設各方的行為,明確各方職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工程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當此辦法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孟庄熱電廠電力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規定,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
第四條 工程建設必須堅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當質量與工期、質量與成本、質量與效益發生矛盾時,必須把質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 質量目標
第五條 工程質量管理的總目標是:
(一)不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
(二)有效控制質量通病,觀感質量及施工工藝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三)機組達標投產;
(四)整體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
第三章 建設各方的職責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業主對工程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監理,並對所監理工程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二)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三)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
(四)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五)簽發經業主批准的設計變更;
(六)組織檢查進場的材料和設備;
(七)簽發質量簽證;
(八)負責按規定監督與控制施工質量,定期編寫質量報告;
(九)協助業主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
(十)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
第七條 施工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體系;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含臨時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技術工種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並報監理單位備案;
(四)對分包單位及使用的臨時工進行管理和監督,並對其承擔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五)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或設計圖紙有差錯的,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報設計單位,經確認后施工;
(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按規定組織內部的質量檢查驗收工作;
(八)定期向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告質量管理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
(九)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鑒定和質量巡視工作;
(十)對建設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負責返工或返修,並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檔案,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 調試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調試質量負責,調試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調試質量管理體系;
(二)編製調試大綱,並在其中明確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三)必須按照調試規程、調試工作技術標準、調試大綱進行調試,對調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保證機組分部、分系統和整套啟動調試質量;
(四)參加工程驗收工作,及時提出調試報告(總結);
(五)建立、健全調試工作檔案,保證檔案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現場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的質量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總工)對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單位的現場行政負責人,應保證其質量的檢測、控制和管理部門能獨立行使職能。
第四章 項目質量管理
第十條 設計優化及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型結構等必須以保證工程質量為前提,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充分考慮當前施工技術水平對工程安全的影響。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設計代表機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應做到專業配套,人員相對穩定,至少應有一名負責人常駐工地。設計代表機構負責人一般應由設計項目經理或設計總工程師(含副職)擔任。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指導文件施工,並按有關制度、文件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充分發揮質量保證體系和三級質檢機構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後控制,控制好每個環節、每道工序的工程質量,通過過程質量控制來保證整體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機構及其配備的人員應與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應責權統一,專職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應具有相應資質並相對穩定;各級專、兼職質量檢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報監理單位備案。監理單位應對有關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及檢驗程序,弄虛作假的人員,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實行工期、質量、安全和造價四控制時,應始終堅持"質量與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針,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質量要求;堅持事前檢查和過程控制,防範質量事故於未然;堅持施工全過程監理,對施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對重要工序進行旁站監理,加強對特殊過程的工藝控制;對達不到施工質量控制目的的作業指導文件,監理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違規施工行為,有權命令停工或返工,對不遵守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或施工技術標準(作業指導書)的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有權要求撤換。
第十六條 在採購材料和設備時,要依法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應有明確的質量要求、質量保證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技術選型負責。選型時應明確材料、設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專用設備、特殊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和產品。對重要設備製造應建立設計聯絡會制度,以便協調設備製造和設計出圖工作,設計聯絡會應由業主單位組織並邀請設計、監理、設備供應(或物資代理)、生產廠家、施工等單位參加。
第十八條 供貨單位應對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設備的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業主單位應建立、健全進貨監督檢驗制度,並嚴格執行。業主單位應委託物資管理單位或監理單位對進場的材料和設備進行嚴格的監督檢驗。嚴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施工技術規範的材料和設備用於工程中。
第二十條 材料、設備的運輸單位應作好運輸組織,優化運輸方式和運輸線路,防止運輸途中損壞。對重要的工程材料、設備應安排專人押運。
第二十一條 材料、設備的保管單位應根據材料、設備的品種、數量、檢驗狀態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倉儲設施並配備有經驗的倉儲業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材料、設備的管理制度。
在材料、設備發放給使用單位過程中,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業主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建立完整的材料、設備質量管理檔案。檔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合同文件資料;
(二)工廠試驗、檢驗、監造記錄和報告;
(三)進場檢驗、試驗記錄和報告;
(四)運輸和驗收交接記錄;
(五)保管、保養記錄;
(六)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文件;
(七)材料、設備使用和安裝調試記錄。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建設各方應重視工程的施工工藝及觀感質量,努力提高建築安裝工程的整體工藝水平以及設備製造工藝水平。在質量等級評定中,觀感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質量等級不能評為"優良工程".
第五章 施工質量檢查與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質量檢查一般包括施工準備檢查、施工過程檢查、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檢查、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簽證檢查。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制定質量檢驗及驗收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在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組織有關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質量檢驗評定驗標的規定編製工程項目的"驗評範圍表",對質量檢驗項目、檢驗等級、檢查評定標準進行規定,經業主單位批准。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提前辦理開工手續,報審所需的各項資料(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企業資質報審、大型施工機械報審、測量檢測儀器報審、特種人員報審、驗評範圍劃分表報審、管理人員資質報審、進場原材料/構配件報審、施工機具報審、施工進度計劃報審、管理制度報審等),對於辦理開工手續不及時或提供資料不完整的施工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將對其進行1000元/項?次的經濟考核。
第二十五條 施工準備情況的檢查由監理單位負責組織進行。開工前,監理單位應對有關作業指導文件進行審批,對圖紙、材料、設備、機具、場地、勞動力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複檢,檢查合格後方可下達開工令。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要強化施工過程中各個環節、各個工序的質量檢驗,對各個工序實施班組、作業隊(工地)、項目部三級檢查制度,規範檢驗、記錄、簽字程序,上一工序質量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對於不執行、不貫徹、不落實 "三級檢驗制度"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業主、監理單位將對其進行500-2000元/次的經濟考核。
施工單位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提交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接到施工單位的自檢報告后,應及時組織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對施工及檢驗記錄不齊全、整理填寫不規範的,監理單位有權拒絕驗收,並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應及時提供報驗、報審的工程資料,確保現場施工與工程資料報審同步進行,對於工程資料報審不及時的施工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將對其進行200-1000元/次的經濟考核。
第二十八條 對於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施工單位一般應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單位共同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工作。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驗收時,勘測設計等單位應參加並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驗收結論時,應認真考慮勘測設計等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分部工程驗收應在施工單位進行一次系統的整體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進行聯合檢查驗收。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均應在分部工程驗收簽證上簽字或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驗收結論。在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由質量監督機構(業主單位協調)組織進行單位工程驗收,並簽署質量驗收結論。
第三十條 火電項目的階段性驗收按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機組的啟動試運和竣工驗收按原電力部《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業主單位應在工程建設各階段中,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控制措施,落實達標投產的具體要求,確保實現機組達標投產。
第六章 工程質量事故
第三十二條 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建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正常運行,需返工或採取補救措施的,統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按對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度,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四類。分類標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
(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當事方應立即報告業主單位、監理單位;
(二)業主單位負責向質量監督機構進行事故報告,重大以上質量事故還需報集團公司。
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發生后l天內報告事故概況,15天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包括發生的時間、部位、經過、損失估計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等);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後1個月內,報告事故發生、調查、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事故處理時間超過2個月的,應逐月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一般質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質量報告或在年終工程質量總結中說明。
第三十四條 當質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採取措施會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立即上報。業主單位應立即組織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研究,提出臨時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
第三十五條 事故調查應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人,並遵循"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
業主單位、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對事故經過作好記錄,並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錄像,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測,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第三十六條 事故調查權限
(一)一般事故由業主單位或監理單位負責調查;
(二)較大事故由業主單位負責組織專家組(成員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准)進行調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 事故處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批准后實施;
(二)較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必要時可委託設計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審查,業主單位批准后實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業主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提出,業主單位組織專家組審查批准后實施,必要時由上級部門組織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後,業主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處理情況進行檢測、檢查,並做出結論。
第三十九條 事故責任
(一)質量事故責任的認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發生重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責任單位將進行通報;
(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
(三)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並有下列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加重行政、經濟處罰:
(一)施工中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二)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發現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四)對按規定進行質量檢查、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的;
(五)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質量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工程質量管理長期處於混亂和失控狀態,造成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工程頻繁發生質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責任單位應負直接責任外,業主單位應負監督管理責任,監理單位負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質量事故中造成人身傷亡的,還應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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