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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前人員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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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的目標是使新進出口員了解本公司情況及規章制度,便於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並遵守規定。

  第二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公司創業史;

  2. 公司業務;

  3. 公司組織機構;

  4. 公司管理制度;

  5. 所擔任業務工作情況、業務知識。

  第四條 凡新進人員先進行五至八天培訓,每隔二周舉行一次。

  第五條 新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第二章 培訓階段

  第六條 對於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按工作環境與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 公司總部的培訓;

  2. 主管部門的培訓;

  3. 實地訓練。

  第七條 公司總部的培訓須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 公司狀況;

  2. 參觀公司的各部門及其本人未來的工作崗位環境;

  3. 介紹其崗位特徵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

  4. 熟悉公司產品的性能、包裝及價格;

  5. 市場銷售情況分析;

  6. 對市場上同類產品及廠家要有相應的了解;

  7. 聘用專家實施口才培訓。

  第八條 各部門的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是新進人員的未來主管和實地訓練負責人。

  第九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於實際操作技術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 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業務;

  2. 從事未來工作的技能及從事工作的方法;

  3. 時間運籌和時間管理;

  4. 工作任務達成率;

  5. 綜合評估。

  第十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的經驗,並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配合。

  第十一條 實地訓練即在一位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助受培訓者完成工作,並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二條 對於從事指導培訓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發給相應獎金,要求必須精益求精,圓滿完成指導培訓的工作。

  第十三條 為有效達到教育培訓的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並嚴格予以實施。

  第三章 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的內容,各公司、部門可以根據自己本身的特點自行安排,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

  1. 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教育培訓;

  2. 程序規劃的教育培訓;

  3. 工作態度與市場信息收集方法的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必須確保通過新進人員教育培訓,使具有相應的基本知識,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產品及其特性等內容、並對公司的性質及發展有一個初步了解。

  第十六條 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培養他們工作中的進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後的工作中能夠通過適當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到工作目標。

  第十七條 教育培訓要講求效率,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促進培訓成功和公司發展。

  第十八條 態度與語言的教育培訓的目的在於提高公司新進人員的樂觀、自信的精神和積極的態度,以熱忱服務、信譽至上的信念履行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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