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心得體會(一)
作者:馬站鎮紀委書記林健程
“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這是十八大提出的建設廉潔政治的重大任務。權力制約是打造廉潔政治的治本之策。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權力可以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也可能被濫用來謀取私利,滋生腐敗。“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在我國,腐敗現象在一些領域易發多發,在有些領域還十分嚴重。究其根本,就是權力行使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確保權力正確行使,不被濫用,就必須抓緊建設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機制,提高權力監督制約的有效性。
及時揭露腐敗行為,堅決查處腐敗案件,不僅可使腐敗行為受到應有懲處,得不償失,而且可起到威懾作用。因為濫用權力者通常會在收益與風險間進行權衡,如果腐敗行為得不到及時的揭露,嚴厲的處罰,腐敗獲得的好處大於被查處的後果,就容易鋌而走險。處罰一個警示一片,可使權力行使者因畏懼受到揭露和處罰而不敢腐。
權力一旦失去制約就可能滋生腐敗。要遏制不同領域的腐敗,就必須在容易產生濫用權力的領域、環節和部位,建立有針對性的權力制約機制,防範腐敗的發展蔓延。對於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現象,要通過合理配置權力、嚴格民主決策程序等途徑加強制衡。例如,對工程項目、大額資金、幹部任免等重大事項,要堅持集體議決制度,防止個人說了算,以民主制約專斷,以程序制約擅權。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權力的制衡,接受人大、審計和社會的監督;嚴格財務預算支出管理制度,統一財務支出標準和福利津貼標準,消除隱性收入、灰色收入。
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眾目睽睽之下,掌權者自然要自我約束,慎重行使權力,如有濫用權力行為也容易被發現,謀取私利的腐敗活動就很難得逞;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本身就等於擴大了監督主體和力量,這樣就可依靠社會公眾的力量來監督權力,改變僅僅靠反腐機構來監督權力的格局,形成多數人監督少數人的機制。所以,“透明”是腐敗的天敵,透明度越高,治理腐敗成效也越大。
依靠法治制約權力。只有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立法,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一旦出現濫用權力的腐敗行為,就可依靠法律手段加以有效的終止、糾正和制裁,這樣的權力制約機制,將大大增強權力行使的規範性和不可違反性,使權力制約獲得現實的力量源泉,確保權力在“剛性”的制度籠子里運行,有效防止腐敗。
學習《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心得體會(二)
從嚴治黨 嚴明黨的紀律
作者:橋墩鎮紀委書記劉德源
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論述在每個歷史時期都有呈現,而《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與以往有所不同,書中用語通俗,既說到了之前黨員幹部腐敗的頑疾,也指出了當今時弊,同時也蘊含了黨員永葆本色的認識。“從嚴治黨,嚴明黨的紀律”這部分強調講政治,指出,黨的紀律是全黨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從嚴治黨要靠嚴明黨的紀律,首要的是嚴明政治紀律,最核心的是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中央權威。
一、從嚴治黨必須嚴明黨紀。“紀律不嚴,從嚴治黨就無從談起。”習近平總書記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明確指出了嚴明黨的紀律的極端重要性。只有進一步嚴明黨的紀律,才能使全黨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我們黨是肩負重要使命的政治組織,入了黨,就意味着比普通人多盡一份義務,黨員幹部應當時刻牢記自己的身份,政治上講忠誠、組織上講服從、行動上講紀律。
二、嚴明黨紀必須教育常態化。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嚴明黨的紀律必須重視紀律教育。但現在,有些黨組織在紀律教育理念上存在誤區,貫徹紀律教育不夠到位,有的甚至出現了黨的紀律教育提起來重視、實踐中忽視,集中教育時重視、日常工作時難落實等問題。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黨的各級組織應積極探索紀律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的途徑,多做提提領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黨員、幹部真正懂得黨的紀律是全黨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嚴格遵守和堅決維護紀律是做合格黨員、幹部的基本條件。
三、從嚴治黨必須執紀必嚴。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的建設,在多個場合強調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出台八項規定,扎牢制度籬笆,全面出擊,打“虎”拍“蒼”,反腐倡廉取得了的巨大勝利,這其中一個“嚴”字立了大功,同時也彰顯了中央從嚴治黨的決心。近年來,一些地方和單位“四風”問題越積越多,政治生態和社會環境受到污染,黨內和社會上潛規則越來越盛行,少數地方腐敗現象糾而復生、查而不絕、禁而不止,關鍵是存在着執紀問題上的失之於寬、失之於軟。要改變這種現象,就必須堅持從嚴執紀,堅決維護黨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黨紀面前人人平等是執紀的一條重要原則。在黨紀面前既沒有特殊黨員,更沒有特殊黨員領導幹部,執紀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為準繩,只要違反了黨的紀律,無論職務有多高,貢獻有多大,都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黨紀國法應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