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獎懲條例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一、 獎勵類別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三種和年終評獎。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除名四種。
二、懲罰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門經理經理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獎罰事件在大功或大過以上者,由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簽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
三、《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 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 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 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 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者。
2. 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 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 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於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 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 其它應給於記小功事迹者。
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 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 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 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迹者。
七、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 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 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3. 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 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八、職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 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 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 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4. 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5. 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6. 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7. 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 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9. 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0. 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11. 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係飲酒者。
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 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 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 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 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 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 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7. 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 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2. 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着。
3. 故意撕毀公文者。
4. 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5. 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6. 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7. 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8. 違反安全規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 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10. 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1. 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係飲酒者。
十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 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衝突者。
2. 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 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4. 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 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 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7. 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8. 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9 .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10. 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11. 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 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3. 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4. 年度內累計十三次記大過行為者。
15. 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16. 其它應給予除名。
十二、職工獎懲經領導後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10元,小功獎勵50元,大功獎勵100元;大過罰扣1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
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
十三、職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