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目的)
根據國家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深圳市政府有關的勞動法規和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2條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第二章 責任與權限
第3條 (責任與權限)
3-1 對在公司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
反公司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及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2 此規則的解釋權歸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 運營程序
第4條 (獎勵)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獎金獎勵。
4-1 在完成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提高產品產量、質量,拓展銷售渠道,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或發明創造取得顯著成績的。
4-2 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通過技術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4-3 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
4-4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環境,勇於向破壞行為作鬥爭,有顯著功績的。
4-5 因其它特殊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榮譽稱號和獎金分為以下三等:
等級 獎金額
一 等 1500元-3000元
二 等 800元-1500元
三 等 300元-800元
4-6 對有特殊貢獻的集體也可以採用集體獎勵的辦法。例如採用集體記功的形式予以獎 勵
4-7 有特殊貢獻的也可在給獎金的同時輔之以晉級獎勵。
4-8 獎勵人員由所在部門申報書面材料,對可以直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給予榮譽稱號和獎金,提獎額應與創造的效益額掛鈎,各部門申報的材料交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准。
第5條 (處罰)
對有違紀行為的員工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辭退。
第6條 (處罰細則)
6-1 工作責任心不強或違反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產品降級、報廢、返工或設備損壞事故的,視其一次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一次損失金額較小但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的可以合併計算)。
直接損失價值 處分種類
100元-500元 書面警告
500元-1000元 書面嚴重警告
1000元以上 解除勞動合同
6-2 工作嚴重失職或違章辦事,在公司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活動中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在事故中所應承擔責任的大小,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並根據其損失金額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損失金額 處分種類
100元-1000元 書面警告
1000元-2000元 書面嚴重警告
2000元以上 解除勞動合同
6-3 不服從公司的正常工作調動,公司下達調動通知後過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崗的予以書面嚴重警告。書面嚴重警告后無悔改表現三天內仍不到崗的予以辭退。
6-4 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級以上人員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1)不按規定佩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者,罰款50元。
2)在上班時間睡覺者,罰款50元。
3)上班時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刊、雜誌、影碟者,罰款50元。
4)在非吸煙區內吸煙者,罰款50元。
第7條 (處分)
違紀人員由所在部門(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門)向人事部申報書面材料提出意見,經人事部研究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8條 員工受獎勵或處分的有關材料由人事部整理裝入員工人事檔案,作為考核員工的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