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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聘用管理辦法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湖北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劃,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係,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  編製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  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 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優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  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務專長和意願相結合。

  第八條  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並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 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  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 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晉陞和降職

  第十五條 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實施。

  第十六條 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陞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陞。

  第十七條 對業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 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審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陞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級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 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准后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  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 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徵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后,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並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  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並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 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 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範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於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 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於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 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員工解聘后,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範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