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暫行)
一、 秩序、管理與使用
l 居民自覺維護樓道及公用場地衛生,不隨意丟棄雜物。
l 合理控制電視、音響音量,自家聚會、娛樂等不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製造其它妨礙他人的噪音。
l 為保證學生正常上課及休息,營業性大廳不得大音量播放音樂、廣告。
l 大廳進行餐飲營業的,煙氣排放必須有符合有關規定的專門管道,不得破壞樓體外觀和影響其他住戶生活。
l 營業大廳懸挂牌匾、廣告不得超出一樓上沿。
l 不應在樓道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各類雜物,各類車輛定點有序擺放。
l 造訪的外來車輛按物業管理人員指定位置停放,重載車輛不得進入硬化地段。
l 禁止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進行經營活動。
l 垃圾按類裝袋,乾濕分開,定點投放。(垃圾點暫定為東牆處或醫院垃圾點,每天9:00前投放)
l 不得隨意改變供水、排水、供電、供暖設施結構。
l 各類廢水在排放過程中如有造成管道阻塞可能,應進行過濾或用其它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l 自覺保護樓房外牆壁、台階、樓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設施,避免人為損毀。搬運物品不得損壞單元門、樓梯、牆壁。
l 不得在樓房內外牆體書寫文字、張貼廣告。
l 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l 單元門隨時落鎖,不得用石塊等物支門或頂門。
二、 公共安全
l 不得進行影響整體結構安全的各種裝修和改造。
l 做好用電、用水、用火及燃氣的安全防範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氣、家電,控制用電負荷,經常檢查,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
l 營業大廳不得經營易燃、易爆、有毒且易揮發泄露物品。
l 對單元門、進戶門、配房門、車輛隨時落鎖,嚴防盜竊現象發生。
l 節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到戶外距離樓房、鍋爐房30米外場地進行。
l 嚴禁從樓上向外傾倒、丟棄雜物。
l 維護小區秩序,嚴禁流動商販及閑雜人員進入院內。
三、 業主義務
l 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l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l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l 配合物業管理人員開展各項工作。
l 及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公用設施、專項維修、物業服務等各種費用。即使取暖期不入住,也必須交納取暖費。各種公共設施,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必須承擔建設和維護費用。
l 保護小區設施設備,維護小區整體利益。l 積極主動參加小區在衛生保潔、美化綠化、排水掃雪等方面的公益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