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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儀錶管理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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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為規範設備及儀錶使用,明確公司各級設備儀錶管理組織的管理職責,以加強公司設備儀錶的管理工作,達到設備儀錶全過程受控和安全高效運行的目的,防止發生非正常故障,延長使用壽命,特制定“設備儀錶管理獎懲條例”。

  2 職責

  2.1 工藝部是公司生產設備及儀器儀錶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司生產設備及儀器儀錶管理制度、編製統一管理表格;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單位對管理制度或要求的執行情況,公布考核結果及追究責任等工作。

  2.2 使用部門負責執行“設備儀錶管理獎懲條例”制度;負責培訓及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調查故障原因與分析等工作。

  3 管理要求

  3.0 對試驗設備p壓力容器p儀器儀錶等計量器具,必須無條件執行國家政策,按時計量;

  3.1 維修設備儀器儀錶要按流程、按章辦理申請手續,未經工藝部批准擅自送儀錶到維修部門屬於違法行為;

  3.2 屬正常使用自然損壞的設備儀器儀錶,按流程辦理申請維修手續;

  3.3 屬非正常損壞的儀器儀錶,由責任人填寫“設備/儀錶故障原因調查分析表”,由管理部門按章進行處理;

  3.4 經判定屬人為損壞的設備或儀器,由工藝部組織追究責任,若使用部門未對員工實施過培訓,由使用部門承擔主要責任。若使用部門已對員工實施過培訓,追究使用人責任。

  4 獎懲條例

  4.1 對設備儀錶管理員的獎勵條例

  4.1.1 每年由設備儀錶管理部門向公司申請獎勵金,專項用於獎勵各分公司及各部門的設備儀錶管理員;

  4.1.2 對使用部門設備儀錶管理員、分部設備儀錶管理員,若全年完成4.1.3~4.1.8條的目標任務,獲滿分100分, 全額發放獎勵金;

  4.1.3 全年計量器具、設備、壓力容器的計量檢定及時率100%;

  4.1.4 不發生由於違規操作引起的設備或儀器儀錶故障;

  4.1.5 不發生安全事故;

  4.1.6 不發生丟失設備或儀器儀錶;

  4.1.7 每月按時上交設備、貴重儀錶利用率匯總表;

  4.1.8 及時完成對新員工上崗操作及使用貴重儀錶的培訓。

  4.2 對設備儀錶管理員的懲罰條例

  4.2.1 若發生4.2.2~4.2.8當中的任一條違歸行為,每次每條扣部門設備儀錶管理員10分(從獎勵金扣除);

  4.2.2 未按計劃對計量器具、試驗設備、壓力容器聯繫檢定或遲送檢;

  4.2.3 發生由於違規操作引起的一般性事故;

  4.2.4 所管部門全年累計丟失總價值在5000元或以上的設備及儀錶;

  4.2.5 使用已過檢定有效期的計量器具、試驗設備、壓力容器;

  4.2.6 未經批准擅自帶儀錶外出或把儀錶借給公司外的人員;

  4.2.7 不按時上交設備、儀錶利用率匯總表;

  4.2.8 沒有對新員工上崗操作及使用貴重儀錶實施培訓或不能提供培訓記錄。

  4.2.9 若當年分數出現負數后,每次處罰款50元,從工資中扣除。

  4.3 對使用人員的獎勵條例

  4.3.1 使用部門每年評選出優秀設備儀錶操作員1~2名,適當進行獎勵,評選條件可參考4.3.2~4.3.5條標準:

  4.3.2 全年無違章操作設備及儀錶或其它違章記錄;

  4.3.3 能熟練操作主要或多種不同類型的設備儀錶;

  4.3.4 長期及時清晰填寫操作記錄;

  4.3.5 經常指導新員工按正確方法使用設備儀錶。

  4.4 對使用人員的懲罰條例

  4.4.1 若發生4.4.2~4.4.8當中的任一條違歸行為,由管理部門對使用人員罰款50元;

  4.4.2 違章操作設備或儀器儀錶;

  4.4.3 未經批准擅自把設備或儀錶借給公司外的人員;

  4.4.4 下班後設備或儀錶未關閉電源(需繼續工作的除外);

  4.4.5 未提交申請表擅自把故障儀錶送維修站;

  4.4.6 把貴重儀錶帶入正在做高溫或低溫的試驗箱內測量(若儀錶損壞賠償另計);

  4.4.7 未在檢定使用有效期內把設備或儀錶及時送檢;

  4.4.8對人為過失損壞或丟失的儀器儀錶,當事人要向公司作適當賠償損失,賠償金額比例參看4.4.9條。對畜意破壞或盜竊行為造成的損失,肇事人要全額賠償並承擔法律責任;

  4.4.9 對資產折舊期未完的設備或儀錶,按(1)式計算:

  賠償金額=設備或儀錶的原值×10%+折舊凈值×10%  (1)

  對已完成資產折舊的設備或儀錶,按(2)式計算:

  賠償金額=設備或儀錶的原值×10%(1-已使用年數×3%) (2)

  6.5 對使用部門的檢查考核

  6.5.1 工藝部每月對各分公司、二級部門的設備及儀器儀錶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並在每月的“設備、儀錶月度管理工作質量統計報表”上公布檢查考核結果。對做得好的部門及時進行表揚,對存在的問題部門提出批評。對整改不力的部門將把情況向公司主管領導彙報並追究責任。

  7   附則

  7.1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工藝部。

  7.2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