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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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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着生命危險儘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准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 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於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 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僱。

  第九條 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並摘錄事由公布眾知。

  第十條 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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