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獎懲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新形勢下的教育教學改革,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育工作者工作積極性,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街道黨委、辦事處對從事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證書,並給予物質上的獎勵。
第三條“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相應的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教師職責和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書育人,在培養人才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在教學改革、學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優異。
(三)在教育教學研究及優秀教科研成果推廣應用等方面具有創造性的成果,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或產生顯著的教育教學效益。
(四)在學校管理和教學服務、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學科成績兩學期有一次、有一科低於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師、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及亂收費等行為,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
(四)因工作瀆職、失職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參與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
(六)在崗期間,未經批准,在校內外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並造成不良影響。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脫離教育教學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經允許擅自離崗累計達半月以上。
(九)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獎勵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每年進行一次,教師節頒獎。獎勵名額按教職工總數15%-20%計算。
第六條學校依據教委制定的《教師崗位職責量化考核方案》,結合本校實際,對全體教師、教育工作者進行量化考核計分,上、下兩學期考核成績累加,教委將表彰獎勵人數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學校,學校按本校成績從高到低擇優推薦。
第七條教師獎勵工作應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由街道財政給予物質獎勵,享受一次性獎金。
第八條獲得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的可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體罰、變相體罰、亂收費等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現象,並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除不能被推評為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外,當年度不得晉陞和聘任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對已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予以待崗培訓,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因工作瀆職、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責任人不得評為優秀教師或優秀教育工作者,當年度不得推薦晉陞和聘任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對已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予以待崗培訓,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所在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參與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在校內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當年度不得評優,不得推薦晉陞專業技術職務並降級聘任,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待崗培訓。
第十二條教師崗位職責量化考評成績在本校倒數三名的(學校教職工總數不足百人的取倒數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數一名)且在教育教學及管理、服務等方面無其他特殊貢獻的,予以待崗培訓。
第十三條不滿學校教師平均工作量的人員,不享受校內效益獎,不得評先樹優,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
第十四條未經批准擅自離崗三個月以上的,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五條對學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內不能到崗到位的教干教師,予以待崗培訓。
第十六條待崗培訓人員除受上列幾項懲戒外,同時受一定的經濟處罰。待崗培訓時間不少於半年,半年內經培訓無明顯提高的,延長待崗培訓時間,待崗期間不享受校內效益獎,並扣除工資津貼和職務補貼。
第十七條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若自願申請離崗休養,不參加專業技術職稱晉陞、職務競聘和學校考核。休養期間享受工資總額的95%-99%。
第十八條男不足55周歲,女不足50周歲,自願申請離崗(或下海),享受工資總額的50%-60%(40周歲以內的享受50%,40周歲以上的享受60%,女同志降低5個年齡段),離崗前,要簽訂協議,協議期最低為一年,到期后可繼續簽訂或申請返崗,履行協議期間享受在崗教職工的職稱推評、檔案工資晉級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病休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或略低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暫行獎懲辦法,適用於全體在崗教職工。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執行。
嵐山頭街道一中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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