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各項制度的執行,促進公司全體員工奮發上進,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下述五種:
1.嘉獎;
2.記功;
3.晉級;
4.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
5.授予“勞動模範”稱號。
第三條 本公司之懲處分為下述五種:
1.罰款;
2.警告;
3.記過;
4.降級;
5.除名。
第四條 有下列事迹之員工,經人事監察室調查核實后,得給予一次獎勵,其獎勵種類視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積極、忠於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全年未出現事故者;
(二)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三)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
(四)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五)堅持業餘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間,獲取中專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六)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於制止、批評、揭發者;。
(七)敢於制止、揭發各種侵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八)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九)具有其他功績,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應給予獎勵者。
第五條 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或主管領導向公司人事監察室推薦,並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進行審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實執行。
第六條 事迹突出的員工除按第二條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住房、進修、休假、出國考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條 有下列事由之員工,經調查核實后,得根據情節給予一次罰款或警告處分。
(一)初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生產、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經營管理秘密,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將公司的機密文件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介紹費者;
(四)各下屬公司、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不及時向公司總部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五)工作時間喧嘩、打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時間吃食物、睡覺、干私事、閱讀與工作無關之書報者;
(七)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者;
(八)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着裝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條 員工的獎勵或懲處由各部門、各主管領導提供材料,由人事監察室負責調查落實,其審核批准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九條 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公司。
第十條 員工罰款處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罰50元。罰100元等兩種情況,警告處分則扣發1/3的月工資,記過處分扣發1個月工資。員工受嘉獎1次,增發三個月的基本工資,記功1次增發3個月基本工資。
第十一條 員工受獎懲情況記入人事考核檔案中,受警告以上處罰情況每月由人事監察室統一公布1次。
第十二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一)1次嘉獎可與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記功可與1次記過相抵; (三)3次警告相當於1次記過;
(四)3次嘉獎相當於1次記功;
(五)同年中3次記功,工資自動升1級;
(六)同年中3次記過,工資自動降1級;
(七)同年中功過抵消后,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十三條 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工作在每年未進行,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懲處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不得參與評選,每月考核平均等級未達到“B”者也不能參與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