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印室管理辦法
為規範公文及業務資料、行政資料的打印、複印、傳真等工作,特制定文印室管理規定。
一、文印室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二、我局正式發文,需按領導批准的份數打印,不得隨意增減份數。
三、我局的文字資料,有打印(複印)必要時方予打印(複印)。可通過計算機網絡傳遞或其他不需打印(複印)的文件,一般不予打印(複印)。
四、私人資料,未經允許嚴禁在中心打印、複印或用我局傳真機遞送,以免影響中心的正常工作。
五、複印人員應注意節約紙張,盡量雙面打印、複印。
六、文印室工作人員應定期對複印機進行檢查、保養和維修。複印人員要共同維護好複印機及其他文印設備,保持清潔。
七、複印人員複印完畢后要將複印機切換至“節能狀態”,並將未用完的複印紙放回原處,將廢紙及時處理,並做到隨手關燈。
八、文印室工作人員應樹立嚴格的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將打印、複印或傳真資料中須保密的事項透露給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複印人員應當認真保管好密級文稿、軟盤,及時銷毀密級文件印製后的印刷版和作廢了的印刷件,防止泄密。他人在文印室操作時,非相關人員不得在文印室逗留,不得隨便翻閱打印件和複印件。
九、工作人員初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批評,屢教不改或給中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或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直至辭退。
十、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