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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管理人員年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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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應範圍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層管理者經營責任,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務,按年度確定和發放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的分配製度。

  第四條 高層管理人員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高層管理人員年薪收入與其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緊密掛鈎。

  (二)高層管理者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工資收適當分離,建立利益制衡機制。

  (三)正確處理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與風險收入,近期收入中長期收益的關係。

  (四)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確定應適應社會發展的總水平。

  (五)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應審計,考核,后兌現。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構成。

  第六條 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並考慮本地區和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長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第七條 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根據其經營實績確定贏利企業,虧損企業的考核指標計算方法有所區別。

  對贏利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標為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完成規定的考核指標的,可以按以下規定執行:凈資產增值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計提業績收入;凈資產收益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社會貢獻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未完成規定考核指標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對虧損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主要按減虧增盈指標考核,減少虧損的,可按減虧額的1-2%計提業績收入,增加虧損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名項考核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並參考行業和區域內企業經濟效益水平、行業特點,公司所處生產發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考核基數一年一定。

  第八條 對董事長主要考核資產保值增長情況,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主要考核資產收益情況。

  第九條 建立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制度,任期風險保證金,由高層管理者個人出資和從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個人出資,以後每年從業績收入提取50-60%的數額存入高層管理者任期專用帳戶。

  風險保證金由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負責管理,風險保證金用於抵補高層管理者以後年度可能出現的負業績收入。經營者調動,解聘或退休時,經離任審計后結算,風險保證金餘額連同利息一併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兌現

  第十條 公司當年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由股東大會在年底時進行嚴格考核,高層管理者的年薪收入應在三個月內確定並兌現。

  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堅持既負盈又負虧的原則,公司高層管理者依法經營,無重大經營責任事故,完成規定的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或(減虧指標)等指標任務的,可兌現基本年薪。高層管理者因經營管理努力而超額完成規定指標任務的,可獲得業績收入,高層管理者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規定指標任務,要相應計算負業績收入,負業績收入從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中抵扣,風險保證金不足的,可扣減基本年薪,扣減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則扣減以後年度的業績收入。

  第十一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當年上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欠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能兌現高層管理者的業績收入。

  第十二條 高層管理者收入的兌現和發放應與其所在公司分離,由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每年在監事會、董事會審批年薪制實施方案以及明確考核兌現意見1個月內分別將管理者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划入專為高層管理者設立的年薪收入任期專戶。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專戶設立在公司綜合管理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預付,然後按年度統一結算,經考核,當年不需扣減基本年薪的,將基本年薪的餘額發放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近前述規定發放和處理。

  第十三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職工工資總額外單列,進入公司成本費用,高層者年薪收入作為公司工資總額組成部份納入企業勞動工資統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會同董事會、監事會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要積極配合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加強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嚴格審批。

  第十五條 高層管理者年薪制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應在每年年底報公司高層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報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二)公司應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年薪制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審計報告,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體報告和有關報表資料,報股東大會。相關數據由監事會確認后,董事長的年薪由股東大會決定,總經理和副總理的年薪由董事會決定。

  (三)公司應對上報的會計決算報表數據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提供虛假數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高層管理年薪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第十七條 公司高層管理者實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領取本公司其他工資性報酬,對利用職權,擅自給自己增加收入的高層管理者,要通報批評,責令糾正,並視情節嚴重給予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