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以下公共住房簡稱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則
1、以服務機關、方便職工工作為出發點,規範公房使用行為。
2、公房產權歸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個人要服從管理,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變賣或出售。
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機關職工,水、電費按時自行繳納。
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的機關職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5、因工作需要可暫時安排公房的:
(1)系統內部交流幹部;
(2)家在異地的臨時、借調人員及新接收人員。
二、公房的維修與養護
1、凡享用公房的個人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自覺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2、享用公房的個人對室內自用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費用自理;嚴禁擅自對房屋進行拆建、裝修。
3、公房公用設施發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單位統一協調組織實施。
三、公房的收繳辦法
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資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機關職工,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還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按500元/月的住房租金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2、非局機關的系統內職工借用公共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採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3、外單位人員借用公共住房的,應在本管理辦法實施3個月內退出所住公房。逾期未退出的,除水、電費自理外將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見
1、一般同志 2人/間;
2、科級幹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間;
3、處級幹部 1人/套。
本管理辦法於第二十次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