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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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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借款人家庭還貸壓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於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係證明;

  (三)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複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複審意見並將複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複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複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並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髮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於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於或等於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據實計算貼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貸款貼息的,收回貼息資金,取消其以後年度貸款貼息資格,同時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於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係證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複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複審意見並將複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複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複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籤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並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髮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於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於或等於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據實計算貼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貸款貼息的,收回貼息資金,取消其以後年度貸款貼息資格,同時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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