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崗位人員的聘任及管理辦法
一、總則
1.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為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人才使用、培養和激勵機制,健全、規範我所的人員聘任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2.流動崗位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額定編製中,30%的用於聘用流動崗位研究人員。
3.流動崗位研究人員的聘用要堅持“按需設崗、雙向選擇、擇優聘用、按崗定酬”原則。
4.流動崗位研究人員的招聘可採用推薦和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
5.流動崗位人員不應突破核定編製數額(單位編製的30%)。
二、流動崗位人員的基本條件
6.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為我國科學事業現代化和地球科學事業發展獻身的精神;
7.嚴謹的科學態度,實事求是的科研作風,良好的職業道德、
勇於創新和團結協作的精神;
8.流動崗位的高級研究人員一般應是國內外在相關學科研究中
成績卓著的專家學者;中級研究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也可作為流動崗位人員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崗位職責的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年齡一般應在60歲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動崗位研究人員首先由項目、課題組根據工作需要提
出書面申請,並報所科技處、人事處審核。申請中應明確擬聘崗位、崗位職責要求、擬聘用期限、擬提供的工資待遇等條件。
11.推薦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單位熟習的科技人員、在本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在職研究生(博士、碩士)及本單位其他未進入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聘人項目(課題)組,應按規定要求提供推薦人選的有關材料,如個人簡歷、工作業績、成果、研究方向等。單位人事部門和科技部門根據本所學科結構、崗位設置情況、項目(課題)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議,交所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12.公開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單位缺乏或不足的專門科技人才。
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擬招聘崗位和崗位條件要求通過不同形式和渠道進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一般要經過發布信息、資格審查、公開答辯、考察了解、研究決定等步驟。
四、流動崗位人員的管理
13.流動崗位研究人員必須與所簽訂書面聘用合同。合同應明確規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工資及福利待遇;
(4)崗位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條件;
(5)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期限應與實際工作任務期限一致,一般不超過3年。
14.流動人員的待遇
(1)流動崗位人員(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關係
實行人事代理;
(2)流動崗位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的任職標準參
照所固定崗位的相應標準;
(3)流動崗位人員的工資採用協議工資制度,研究員工資一般
不超過3500元/月,副研究員一般不超過2800元/月,助理研究員一般不超過2000元/月,其中50%由所從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事業費中列支,其餘50%由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其中,50%計入績效工資)。特殊流動崗位人員的待遇由所規定。
(4)如項目(課題)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為流動崗位人員受聘參與課題研究,博士生工資一般不超過1000元/月,碩士生一般不超過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從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事業費中列支,其餘50%由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其中,50%計入績效工資)。
(5)流動崗位人員的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時,由雙方協商並寫入聘用合同;
15.流動崗位研究人員應遵守院、所的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條款。
16.流動崗位研究人員與固定人員一樣,按照所非營利機構科研人員的考核標準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終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的需要和雙向選擇的原則,雙方可續訂聘任合同。
18.連續兩次作為流動崗位聘用,或作為流動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申請轉為所固定人員編製。經所按有關程序討論同意后,由人事部門負責辦理有關調入手續。
五、其它
19.本辦法適用於聘用進入所非營利科研機構的流動崗位研究人員。
20.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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