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政務公開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繫,實現政務公開的制度化、規範化,現結合我局環保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公開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促進廉政、勤政、依法行政為目標,切實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為國家和省環境保護中心工作服務,為順利完成國家和省環保工作計劃和任務提供保障。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要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公開。政務公開工作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二)客觀真實。公開的內容真實可信,公開的結果客觀公正。
(三)全面公開。政務公開的內容除涉及保密規定及無公開價值的以外,逐步實現對社會、公眾以及對機關內部職工全面公開。
(四)注重實效。政務公開工作要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循序漸進,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
(五)方便群眾、有利監督。政務公開工作應當方便群眾辦事,便於群眾知情,有利於群眾進行監督。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要實現的目標:
(一)辦事程序簡化,效率提高,機關作風明顯好轉。
(二)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廉政建設成效顯著。
(三)行政行為規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幹部群眾民主意識增強,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進一步落實,群眾對政務公開工作滿意率明顯提高。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機關各部門及受局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直屬單位。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政務公開的內容,除屬於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涉及社會穩定的事項之外的均可按工作管理權限和程序,經審核后,根據內容性質實行對外或對內公開。
第七條 凡被社會和公眾、企事業單位普遍關注的環境事務,均可實行對外公開,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環境質量狀況;
(二)環保法律、法規、計劃、標準等法規性文件;
(三)環保機構基本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質認可、進口廢物審批管理、危險廢物經營資質認可管理、環保工程設計資質認可管理等情況;
(五)排污費徵收的項目、標準、範圍、依據、程序和使用情況以及處罰的依據、標準和執行情況;
(六)進口廢物審批、調整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評審情況、省生態村、鎮、場、園考核命名、重大環保規劃、計劃、整治計劃執行情況;
(七)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查處情況;
(八)公眾關心的其他環境問題。
第八條 凡涉及單位職工切身利益的內部事務應當向單位職工公開,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二)單位內部財務收支情況;
(三)招待費、差旅費的開支使用情況;
(四)幹部交流、考核、獎懲情況;
(五)單位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通過會議、廣播、電視、便民手冊、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互聯網等形式,推行環保政務公開。
根據公開的內容,因地制宜,設立固定的便於公眾閱覽的政務公開欄,及時將應公開的內容張榜公布。
第十條 機關、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明顯位置擺放表明身份和職責的桌牌,工作時間佩帶胸牌(卡),便於群眾諮詢和監督。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應當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第十二條 上級部門對涉及下級部門的政務事項,在公開時應注意與下級部門的公開同步進行。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本部門所公開的內容匯總整理,在規定時限內,報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部門,統一公開。
第十四條 機關內部事務的公開內容,由相關部門提供,經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審議后,按規定渠道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對公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由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審議后公開,公開內容應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六條 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每次公開后,應當認真收集群眾意見和反應。對公眾提出的合理建議,應當積極採納;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研究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必須做好說明解釋,化解矛盾。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十七條 局政務公開工作由局黨組統一領導,主要領導負總責,按照職責權限分管領導負所轄工作責任,綜合部門組織協調、業務部門各司其職,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依靠群眾參與和社會支持。
第十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實行責任制,分解落實工作責任,做到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管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十九條 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業務部門和紀檢監察辦事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負責組織學習,動員發動,制定方案,向社會發布公開消息、協調解決政務公開工作中的問題,督促檢查工作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的具體事務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綜合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環保宣傳部門應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宣傳報道,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本級機關和下屬有關單位實施政務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召開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加強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政務公開工作要納入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應當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務公開工作監督制約制度,實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廣泛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四條 可以邀請由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企事業單位、街道居委會人員組成政務公開監督小組或聘請監督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監督小組或監督員會議,向他們彙報政務公開工作情況,聽取意見、要求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局紀檢監察部門應通過設立舉報電話、監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職責,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對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的優秀單位、部門和對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積極主動、成效顯著的同志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實施政務公開的單位、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同時取消該單位或部門年度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推行政務公開工作消極、措施不力,陽奉陰違或不稱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採取調整其工作崗位等組織處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或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弄虛作假、侵犯民主權利等違紀行為的幹部,按有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局直屬的有關事業單位和掛靠的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探索和逐步推行政務公開工作。
第三十二條 局機關各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的實際,做好具體公開的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