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理處車輛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單位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司機職責
1、積极參加政治學習和交通管理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增強法制觀念,模範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和駕駛員工作職責,自覺服從交通管理。發現駕駛員酒後開車的,將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50元罰款。
2、愛崗敬業,熱情服務,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服從處辦公室對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3、經常維護車輛、定期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司機上班前要認真檢查和清潔車輛,做好出車前準備。不出車時要堅守崗位,不脫崗、不串崗。
4、堅持節假日車輛值班制度。值班司機不得外出,保證做到隨用隨到,以保障各項應急工作需要。
5、加強保密觀念,不該傳的不傳,不該說的不說。
二、車輛管理
6、處辦公室負責處行管車輛的統一調度和管理。
7、各領導及各科室用車,應提前通知處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調度。用車期間,用車人不得用於其他無關工作的事務。
8、嚴禁公車私用或司機將車輛外借他人,一經發現,出車費用由用車人自理,對當事人(包括司機和用車人)通報批評,並罰款200元。私自出車或車輛外借發生安全事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包括司機和用車人)自負。
9、駕駛員培訓、車輛年檢、車輛保險、駕駛證年審由處質量安全科協同司機辦理。
10、車輛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統一停放。所有車輛要停放在劃定的停車位置。
11、節假日期間除值班、加班車輛外,其他公務用車一律封存。嚴禁公務車輛在酒店、娛樂場所及風景名勝區停放。違反本條的單位、責任人、用車人、駕駛人,被媒體通報曝光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車輛修理及燃油管理
12、司機要加強責任心,做到自己動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檢查、能判斷、能排除。
13、處行管車輛修理實行定點維修。需要維修的車輛,由司機提出維修報告,註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換的零配件,經處辦主任審核簽字,報分管領導批准,並在指定的地點修理,否則,不予報銷。
14、更換易耗器件(如輪胎、電瓶、坐墊等)由設備科驗證核實,然後交舊換新。
15、車輛修理費用由處財務科統一辦理,須憑發票、修車清單、經批准的修車報告單,方可報銷。
16、處行管公務用車實行用油量與行駛公里數相掛鈎的管理辦法。處辦公室為處行管公務用車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門,定點加油卡由處辦公室統一管理。行管公務用車需加油時,由處辦專職工作人員持卡跟車前往加油。加油小票需由司機簽字。
17、司機修車、加油虛開發票、油票的,一經發現,按票據數額的2-5倍處罰。
18、每半年對每輛車輛的修理費、燃油費等費用公示一次。
四、安全管理
19、司機要加強安全意識,經常對車輛進行保養,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交通及機械事故。全年無任何責任事故(包括碰、擦、掛)的,年終對司機給予獎勵。發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機械事故(指經公安交通簽字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獎。
20、違反交通規則或不服從交通管理被罰款的不予報銷。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車,單位給予補助,但出車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車輛安全等由車主自行負責。
五、附則
22、本辦法自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起執行。原《襄樊市市政管理處行管車輛管理辦法》(市政管字[2005]7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