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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法治社會的內在品質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小景

     劉武俊

  維繫社會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規制,也有賴於社會信用這一道德資源的內在調適。

  目前,水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危機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無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某些無形的道德資源尤其是信用資源的匱乏問題卻令人堪憂。依我之見,“信用”可能是時下中國人最稀缺的一種道德性資源。牟其中之流畢竟只能逞一時之勢,可怕的是幾乎整個社會都陷入一種集體性信用危機的局面,因而警惕信用危機、強化信用意識和倡導信用至上實屬當務之急。

  何謂信用?信用就是一種信守承諾的責任感,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之後果負責的道德感。信用既是個人的一種品性,同時也是社會的一種素質。由於信用往往與利益息息相關,因而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維護自身利益,而以犧牲信用為代價攫取利益無異於殺雞取卵式的自殺行為。在有關市場經濟的各種口號中,我格外青睞“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這一最能彰顯市場經濟本色的口號。市場經濟其實是最為典型的信用經濟,信用堪稱市場經濟真正的道德基石。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信用已經成為每個人立足社會不可或缺的“無形資本”,恪守信用乃是每個人應當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許可以沒有信仰,卻不可沒有信用,沒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講信用的人則是“醜陋”的。在這個道德失重的“無根的年代”,人們似乎已經對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騙習以為常,不少人甚至對牟其中之流以騙為能的所謂“能人”頗為心儀,北京市民似乎已經將中關村一帶搭訕着販賣假文憑、假證件的現象視為一道都市風景。這種荒誕而又無奈的現實使從前感悟到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這句朦朧詩並不朦朧的深深嘆息。我並非漠視善良、純樸等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傳統美德,只是想正視和反思“坑蒙拐騙”甚至“坑熟”成為不少中國人生財之道這一現實。要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的信用危機問題,除了重視以崇尚“信用至上”為核心理念的道德說教之外,更為重要的還是應當建構維護信用的制度,無形的信用有賴於制度這一有形屏障的呵護。個人儲蓄實名制顯然就是建立和維護個人經濟信用的一種具體制度。

  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領域同樣不容忽視。在我看來,法院裁判文書之所以“執行難”,與被執行人不講信用、不自覺履行相應的義務有很大的關聯。難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對中國法院“執行難”問題感到匪夷所思,在他們看來當事人自覺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書的義務是毋庸置疑的,否則將使自己置於喪失信用的尷尬境地。對於篤信“信用高於一切”這一常識性理念的大多數西方人而言,恐怕沒有比喪失信用這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無形資本更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們國家不少“債務人”往往比“債權人”還理直氣壯、悠閑自在,為討債磨破嘴皮跑斷腿的債權人有時甚至要對債務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順,生怕得罪了對方后可能出現“竹籃子打水一場空”的後果。這種咄咄怪事也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整個社會的信用意識何等匱乏。

  誠實信用不僅是社會的優良美德,同時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蘊,甚至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如果說法律是維繫社會秩序的顯性的遊戲規則,那麼信用則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會秩序的一種隱性“潤滑劑”。信用是法律之道德底蘊的重要方面,法律是否具有信用直接關涉到法律這一為納稅人服務的“公共物品”的公信力。帶有地方或部門利益保護主義色彩的“劣法”,是對立法信用的嘲弄;裁判不公、判決“打白條”則是對司法信用的褻瀆。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治的尷尬突出表現為以立法和司法的“產品”(法律、裁決等)為表徵的法律資源急劇增長,而支持法治系統良性運作的道德資源尤其是信用資源卻趨於萎縮。信用至上可以視為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依法行政的主旨就是要確立、強化和維護政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信用;司法公正的主旨就是要彰顯和實現司法作為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信用。缺乏信用這一道德隱喻的法治不能稱為良性法治。

  維繫社會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規制,也有賴於社會信用這一道德資源的內在調適。可以說,信用至上堪稱現代法治社會的一種素質,沒有信用的人是“醜陋”的,有信用的人則是有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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