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正義網2000年9月7日
法的時代精神,就是法應當體現的作為特定時代所必須具有的價
值取向。
在現時代,法的價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應當是
自由。自由,是法發展到現代其所應當具有的精神內核。如果說法的
最高價值是人的徹底解放,是人的全面發展,自由則是人類走向徹底
解放與全面發展的動力、途徑和始終相隨的法律精神。
在當代,強調自由作為中國法的精神具有特別重要的時代意義。
中國是一個在法制歷史上缺乏自由傳統的國家,自由應當是現代
法制建設的重要價值追求。歷史上長期的專制嚴重壓抑了人的自由。
在制度層面上,不尊重人的自由,漠視人的自由早已成為了歷史積弊。
社會主義建立后,在法制上,人民的自由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但是,
由於歷史的原因,這種局面的根本改變還需要長時間的努力和法制的
不斷建設和發展。雖然已經走過了半個世紀,但相對於數千年的傳統,
要寄希望於50年就能徹底解決顯然是不現實的,它還需要我們持之以
恆地進行關於自由的法制建設。
中國是一個在社會生活的歷史上缺乏自由傳統的國家,自由應當
成為現代社會生活的主旋律。自己自由,也尊重別人的自由,這是自
由的兩個重要的方面。而在中國社會中,自己不自由,也不期望別人
自由的情形屢見不鮮。在社會生活中倡導自由是十分艱難而又特別重
要的。法律對於自由的態度是整個社會對待自由的態度的基本坐標。
法律應當以自己正常的自由精神引導社會生活中自由的狀況與發展。
中國正在進行市場經濟建設。而市場經濟無疑是自由經濟和法治
經濟,市場經濟對於法制和法治都提出了自由作為時代精神的要求。
沒有自由和法治,便無市場經濟可言。市場主體的精神需要自由,市
場主體的行為更需要自由,這些自由都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市場經濟
中的立法,必須體現自由的精神要求,必須切實地保護市場主體的自
由得以真正的實現。市場經濟中的執法、司法一定要以實現自由為己
任。凡是對於法律所保護的自由的任何侵犯,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人們不受法律制裁而可以自由行為的。
中國正在進行的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給每個個體和群體以最
大限度的自由,從而達成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的目的,這也包含
着對於法律自由的時代要求。中國的改革是全方位的,包括着政治、
經濟、文化、教育乃至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改革不是對於自由
的壓制,而是對於自由的張揚與擴展。一個充滿自由的社會才是一個
具有活力的社會,才是一個有前途的社會、發展的社會。
法律在中國改革中的作用已經為歷史發展所證明,法的精神必須
能夠與時代發展的脈搏共振。改革的自由旋律要求法的自由精神與之
相呼應。只有法具有了自由的精神,改革的自由目的才可能在法律的
保障下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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