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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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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誡勉談話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及時發現並制止可能發生的違法違紀現象,防患於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談話對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員,在八小時內外的工作、學習、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被群眾信訪舉報和有關部門反映,對那些確有舉報、反映,但問題一時不能查實,或存在問題但錯誤情節一般的,予以誡勉談話。

  第二條 談話範圍:

  1、在審判作風方面;

  2、在工作責任性方面;

  3、在廉潔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辦案方面;

  6、在八小時之外的活動方面;

  7、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較重,影響團結的;

  8、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9、工作一般,不主動積極,政治上不求上進,業務上不鑽研的;

  10、違反有關制度、規定和紀律的。

  第三條 談話方式:

  根據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員的職務、級別以及被反映或存在問題的性質,分以下幾種方式:

  1、有舉報反映,屬於一般性問題,但不能查實認定的,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支部負責人負責進行談話,使其引以為戒,進一步嚴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舉報反映,所涉問題較嚴重,但不能查證屬實的,由政治處和監察室人員負責進行談話。

  3、舉報反映的問題基本查證屬實,但情節一般的,是一般人員的,由政治處和監察室負責進行談話;是中層幹部的,由政治處和監察室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進行談話。

  4、對於舉報反映,確有問題,且比較嚴重但尚不夠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組長和分管院長共同負責談話。

  5、被談話人提出申訴的,由院長負責談話。

  第四條 談話要求:

  1、談話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並在接到舉報反映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對被談話人要明確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具有不良苗頭的問題。

  2、找被談話人進行談話,應有二名以上人員,並作好記錄,被談話人亦可對被反映的問題進行書面陳述。

  3、被談話人如存在問題,應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則改之,引以為戒。如確無問題,被談話人要抱着無則加勉的態度正確對待。

  4、對捏造事實,誣陷、誹謗法院工作人員的舉報人,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妥善處理,以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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