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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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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誡勉談話制度

  誡勉談話制度是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談話教育的制度。

  誡勉談話由紀檢監察或組織幹部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施,一般採取個別談話方式。

  在組織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評議)或群眾信訪舉報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但不夠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應進行誡勉談話:

  1、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存在問題。

  2、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和維護領導班子班子團結等方面存在問題。

  3、在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廉政準則(試行)》和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等方面存在問題。

  4、在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方面存在問題。

  5、在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方面存在問題。

  6、在直接分管範圍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問題,並在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7、在密切聯繫群眾,實現、維護、發展職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問題。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談話的問題。

  戒勉談話的主要內容:

  1、向談話對象指出所存在的問題。

  2、要求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或說明。

  3、區別不同情況,對談話對象進行批評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根據具體情況,可要求談話對象限期作出對問題的認識及整改措施的書面報告,並送紀檢監察部門。

  經戒勉談話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應追究其紀律責任或給予組織處理。

  戒勉談話的記錄和戒勉談話對象的書面報告應妥善保管,按規定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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