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誡勉談話制度(試行)
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黨風廉政建設實施誡勉談話制度,主要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以防為主,教育挽救幹部的目的。
二、對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誡勉談話:
(一)未能很好地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節較輕,未達到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
(二)群眾反映某方面問題較多,經過組織調查核實雖未發現有違法違紀問題,但有必要提請今後加以注意的。
三、對有關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人在責任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嚴格執行《廉政準則》有關規定,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情節較輕的;
(二)單位或個人出現問題,不按規定進行報告或不採取措施解決的;
(三)職責範圍管理的對象發生違法違紀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置若罔聞,不查不問,引起上訪,造成影響較小的;
(五)對苗頭性、傾向性腐敗現象和群眾舉報問題不及時查處糾正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實施誡勉談話外還要給予相應的警誡:對情形(一)責令作出檢查;情形(二)通報批評;情形(三)當年度不能評先、評獎;情形(四)通報批評;情形(五)由局紀檢組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不得晉陞職務。
四、具有上述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較重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五、對黨員、幹部進行誡勉談話,通常由紀檢員負責,事先應提出誡勉談話的擬辦意見,報紀檢員審批,談話時應派人做好記錄。
六、局紀檢組建立誡勉談話檔案,記載誡勉談話的對象、內容等情況;副科級以上幹部的誡勉談話情況,還應記入其本人的廉政檔案。
七、必要時應將誡勉談話的情況通報有關單位、部門。
八、在認真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要加強黨員幹部、職工群眾的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防範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