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幹部廉政誡勉談話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幹部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充分發揮通過誡勉談話在保護、監督、教育幹部廉潔自律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醫療衛生單位幹部隊伍的拒腐防變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通過誡勉談話,強化組織監督,完善約束機制,增強黨員、幹部廉政勤政意識,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通過事前警戒,避免和減少黨員、幹部犯錯誤,防患於未然,激勵和鞭策黨員、幹部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努力建設高素質的黨員幹部隊伍。
第二條幹部廉政誡免談話的對象為:
(一)衛生局機關人員;
(二)醫療衛生單位領導幹部。
第三條廉政誡勉談話要有針對性,突出黨性、黨風、黨紀的貫徹落實,尤其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情況,具體內容為:
(一)提出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方面發現的苗頭性問題,主要是:群眾反映突出,雖構不成違紀,但已產生不良影響的問題;群眾舉報屬實,但屬於自查自糾範圍內的問題;組織上認為需要提醒、告誡或需本人做出說明的其他問題。
(二)對於有違紀或有不廉潔傾向但沒有作為初核案件的人進行誡勉談話,要加強嚴以律已的教育,時刻提高警惕,端正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意識,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終生之恨。對於初核了結未立案的人進行誡勉談話,觀點要明確,敦促反思,及時糾正和防範錯誤的發生,以嶄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當中。
(三)對於部門出現問題的誡勉談話,要突出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杜絕各類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第四條談話者要將談話的內容、要求明確告訴談話對象。要嚴格掌握政策,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注重談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準挾嫌報復,不準假公濟私,不準提不正當要求。不準向談話對象泄露舉報信訪人的單位和姓名,不準將舉報信訪件或者談話對象不宜閱看的其他材料給談話對象閱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談話內容。
第五條被談話者要實事求是地向組織彙報本單位或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嚴格遵守黨紀政紀,自覺接受組織的教育和監督,如實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並按談話要求提供有關書面材料。要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談話,及時糾正存在的缺點和錯誤,努力改進工作,不斷增強廉潔從政,抓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自覺性。
第六條談話形式視情況而定。既可實行告誡性的集體談話,也可實行勸誡談話。既可要求責任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也可要求責任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整改。
第七條談話時應做備忘性記錄,記錄談話的時間、地點、次數、談話人員、談話對象等基本情況以及談話的主要內容。備忘性記錄由紀檢組、監察室統一管理;對被進行誡勉談話的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紀檢組、監察室存檔。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