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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誡勉談話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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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誡勉談話試行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把對黨員幹部執行黨紀、政紀情況的監督與經常性的教育、管理結合起來,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建立誡勉談話制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和注重實效的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教育和保護幹部。第三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本辦法適用於*局處級以下(含處級)幹部。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誡勉談話是指*局黨委、紀委針對黨員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時,對其進行及時談話,提出誡勉要求。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誡勉談話:(一)由群眾舉報或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經初步核實,雖構成違紀違規,但情節較輕,可不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的;(二)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三)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四)組織發現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的。第六條*局誡勉談話一般由分管的黨委委員主談,如情況需要,也可建議黨委一把手主談;談話人不得少於兩人。第七條誡勉談話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二)責成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檢討,並提供有關材料;(三)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四)被談話人對接受誡勉談話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度。第八條誡勉談話的要求:(一)談話前將談話時間、地點、內容、要求通知被談話人,被談話人不得借故推諉、拖延;(二)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不得向被談話人泄漏舉報人的情況;應當書面記錄談話情況,並經本人核實簽名,由紀檢監察處存檔;(三)被談話人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造假或隱瞞事實,不得打聽、追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談話人等;(四)參與談話的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漏談話情況。第九條談話后談話人應對談話對象存在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對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進行再次談話,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第十條本制度由*局紀委解釋。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