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法院 關於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的實施方案 為認真落實和完善我區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按照省高院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落實司法為民要求,認真紮實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建立一支素質良好的人民陪審員隊伍,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則 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的原則。 (二)堅持依法推進的原則。 (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選任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23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同等條件下具有法律專業文化知識或法律工作經歷的優先選任。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審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四、選任的程序和步驟 (一)宣傳發動。(時間:9月初至12月底) 1、召開黨組會議,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明確選任人民陪審員的意義和任務,制定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施方案。 2、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院長楊愛民任組長,其他黨組成員任副組長,指導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和管理工作;由政治部負責落實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審員名額的提出、選任、培訓、表彰、獎勵、補助、免職等)具體工作。 (二)確定名額(時間:1月初至2月初) 1、名額的確定。根據區人口數量、受案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結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從我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不高於本院現有法官人數的規定,我院提出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意見,於2005年1月底前提請區人大常委會確定。2月中旬前將確定的人民陪審員名額上報市中級人民法院。 2、發布公告。向全區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公告,內容包括: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條件、程序等相關事宜。 3、書面申請或推薦。發放《人民陪審員自薦審查表》和《人民陪審員推薦審查表》。符合條件的公民本人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或由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或組織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進行書面推薦。指導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或者《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三)資格審查和考察。(時間:2月中旬—3月中旬) 1、資格審查。對於被推薦和本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由我院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有關規定對錶內填寫內容進行初審。 2、考察。採取面談和調查的方式,分組對被推薦人和申請人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品行進行考察、了解,並與有關部門充分醞釀、討論、協商。寫出考察情況報告上交政治部。 (四)確定人選和提請任命。(時間:3月中旬—3月底) 1、 召開黨組會討論確定人選。根據審查結果及本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黨組討論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並將人選名單及相關材料送區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徵求意見,同時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 2、 由我院院長提請區人大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 (五)社會公告(時間:4月初) 1、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並將任命名單抄送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和轄區中級人民法院。 2、向社會公告。 (六)組織培訓。(時間:4月初—4月20日) 1、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制定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計劃和方案,並徵求區司法行政機關意見。 2、按照省法院法官培訓中心統一安排,配合落實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工作,要求於2005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培訓。 3、建立人民陪審員的培訓檔案。 (七)上崗。(時間:5月1日以後) 5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生效時,我區人民陪審員上崗。
區人民法院關於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的實施方案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