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特制定本黨風廉政談話制度。
第二條黨風廉政談話是企業黨組織指定專人對企業領導人員、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宣傳教育和實施批評、勸誡的制度,包括個人談話和集體談話兩種形式。
第三條黨風廉政談話一般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談話。鼎立公司可以對所屬各單位領導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廉政談話。企業領導人員包括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有關人員包括涉及人、財、物等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下列情況需要進行黨風廉政談話:
×、領導人員上崗前。
×、領導人員任職期間。
×、領導人員民主生活會召開前。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檢查后。
×、有關人員出現違紀苗頭或犯有輕微錯誤時。
×、企業基建工程、物資採購、改革調整等實施前。
×、其他有關需要進行黨風廉政談話的情況。
第五條黨風廉政談話應根據被談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談話內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談話內容主要包括:
×、宣傳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內容;
×、進行黨風黨紀黨性教育,樹立正確權力觀,遵紀守法,嚴格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增強主動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眾監督的意識;
×、聯繫違紀案例和職工群眾反映的意見進行警示教育;
×、需要告誡被談話者注意的有關問題及要求;
×、其他有關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內容。
第六條領導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存在違紀苗頭但不構成違紀錯誤,或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存在尚不夠責任追究的問題,應進行勸誡談話,同時應下達《勸誡通知書》,被勸誡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黨組織書面報告整改措施或整改結果。
第七條公司黨組織要對黨風廉政談話后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談話后未引起重視或沒有糾正的要批評教育;對談話后發生違紀的要按黨規黨紀從重處理。
第八條進行黨風廉政談話應有專項記載。有關人員的《勸誡通知書》和整改報告應歸入領導人員廉政檔案或其他卷宗。
第九條公司下屬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黨風廉正談話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