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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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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工作作風,精簡會議,縮短會議時間,提高會議質量,加強會議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議的有效組織和管理是改善辦公秩序,及時傳遞、執行和保存辦公信息,提高辦公效率的一種重要手段,本所各部門應重視對會議的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會議,包括本所黨組會議、行政會議、所長辦公會議等例會,各職能部門、業務部門組織的全所性不定期工作會議,以及在重要來訪或外事活動過程中組織的全所性會議。 不包括本所及所屬各部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培訓會議。 第四條 會議的管理部門為所辦公室,會議的具體會務工作由承辦部門協作安排。 第二章 會議召開原則 第五條 本所及各部門召開會議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精簡。大力壓縮會議,盡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與會人員。逐步利用現代網絡和通信傳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併召開的會議儘可能合併召開。 (二)高效。召開會議應具備必要性,注重實效,主題鮮明,準備充分。 (三)務實。把工作重點放在科研、開發、管理和生產等重要部位,加強調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可採取現場辦公會議等形式,及時協調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四)節約。會議要厲行節約,凡涉及經費開支的會議應嚴格按照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執行,嚴禁鋪張浪費。 第三章 會議安排 第六條 本所例行會議均列入例會制度,要求按照例行會議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組織召開。 第七條 本所臨時組織的會議,涉及本所有關部門的,部門負責人應給予積極配合,保證會議所需材料、設備、器材、場地及時安排到位。 第八條 本所各部門組織的全所性不定期會議,均須經分管所領導批准后,提前7天報送所辦公室列入會議計劃。所辦公室負責於每周星期五將全所各類會議統籌安排,編製會議安排表,印發到會議參加人員。 第九條 會議召集部門應做好會議準備工作,將會議主持者、議題、議程、與時間、地點安排報送所辦公室,由所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十條 列入會議計劃的會議,如遇特殊情況需更改日期、地點或會議內容時,會議召集部門應提前3天報送所辦公室調整會議計劃。未經所辦公室同意,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隨意打亂或更改正常會議計劃。 第十一條 凡需要所領導參加的會議,召集部門應提前請示分管所領導,按分管所領導指示辦理。 第十二條 對於參加人員相同、內容接近、時間相近的幾個會議,所辦公室有權合併召開。對於準備不充分,或有重複性,或無多大作用的會議,所辦公室有權拒絕安排。 第十三條 不定期會議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各部門會議不應安排在全所例會同期召開,應堅持部門會議服從全所會議,局部服從整體的原則。 第四章 會議管理 第十四條 會議召集部門應做好充分的會前準備工作,擬定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材料、落實布置會場、做好報到簽到等工作。 第十五條 會議應有專人負責記錄和整理:所黨組會議由所人事勞資處負責記錄,行政會議、所長辦公會議由所辦公室主任負責記錄;各部門召集的全所性專業會議由各部門派專人負責記錄;全所性的行政事務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記錄;部門會議由各部門負責記錄。 第十六條 會議原始記錄應由會議主持人和主要與會人員簽字認可。 第十七條 會議形成決議或決定事項需要所屬各部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或全所職工知曉的,可編製會議紀要,及時印發各部門。 第十八條 會議材料的歸檔:各級會議的文件資料、會議記錄、紀要、簡報、照片、錄像、領導講話和題詞等均應及時整理,按時歸檔。 第五條 會議紀律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應遵守如下紀律: (一)與會人員必須按會議通知時間準時到會,無特殊情況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會議期間應將手機和傳呼機打到振動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會前另行通知)。 (二)會議須限時召開,無特殊情況應按時結束。發言應確定時間,緊扣主題,簡明扼要,嚴禁偏離主題,延誤會議進程。 (三)會議內容如有保密事項,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實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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