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聘用人員的管理,嚴格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支隊聘用人員試用、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等事項除支隊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辦法執行。
サ諶條聘用人員均應遵守支隊一切規章制度及本管理辦法各項規定。
第四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正式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環境監察協管員。
第五條新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サ諏條聘用人員試用期合格后,支隊方可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期滿后重新簽訂。
第七條聘用人員因私事請假一天由綜合辦批准,請假兩天或兩天以上由支隊長批准,請假超過三天的扣發相應請假天數的工資。
第八條聘用人員因病請假超過1個月者命令停職,自停職日起1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聘用人員因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支隊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聘用人員由於失職、瀆職、違反隊規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將被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支隊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秘密,正確行使職權,嚴格遵守環境監理人員工作守則。
第十二條聘用人員應愛護公物,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十三條聘用人員應注意團結同志,不得妄生意見、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事情。
第十四條聘用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支隊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各室、大隊負責人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品行不端,嚴重損及支隊執法形象者。
8.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9.記大過達2次者。
第十五條聘用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記大過"處分:
1.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所屬室、大隊負責人的行為,情節較輕者。2.泄漏工作業務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3.品行不端有損支隊執法形象者。
4.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第十六條聘用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工作不力、屢教不改者。
3.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第十七條聘用人員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於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第十八條聘用人員的懲處,警告3次等於記過1次,記過3次等於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開除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述及事宜,參照支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