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准的計劃、預算,遵守國家財政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和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對於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上級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持拒絕執行,並向本單位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
二、有權參與本單位編製計劃,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加有關的生產、經營管理會議,領導人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有關財務開支和經濟效果方面的問題和意見,要認真考慮,合理的意見要加以採納。
三、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務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