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依照集團公司團費收繳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
1、交納團費的目和意義:
團員按照《團章》規定向團組織交納團費,不僅為團的活動提供部分經費,也是保持與團組織經常聯繫,增強組織觀念和履行團員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團支部應經常對團員進行團員應有的團費收繳意識教育,使團費交納成為每個團員的自願行為。
2、收繳團費的標準:
(1)有穩定工資收入的團員,按以下標準執行:月工資崗位技能與效益工資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納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納的比例是0.5%。
(2)待崗職工和家庭困難職工每月每人3元。
(3)團員除按規定交納團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
(4)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可不交納團費,自願交納團費者不限。
3、收繳團費的辦法:
(1)團員每季度交納一次團費。
(2)由團支部書記每季度第一個月收取團費,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團委,時間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繳團費手續應健全,嚴格實行簽字等手續。
4、團費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團委對團費進行統一管理。除按規定比例上交集團公司團委外,主要用於返回團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團委專項使用。
(2) 團費主要用於團的活動、獎勵和訂閱資料等方面的開支。不得挪做它用。
(3)團委將對團費嚴格管理、建立賬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關部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