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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開支與報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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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開支與報銷的規定

  為了加強學校經費的管理,提高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等規定,特制定學校經費開支與報銷的規定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都應認真執行國家財經制度,自覺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經費開支與報銷。

  二、按“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和取得的發票或收據必須是國家規定使用的稅務發票或是財政部門兼章的合法票據。

  三、按“會計法”規定,原始憑據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據有錯誤的,應該由出具單位重開。

  四、財會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等有關規定辦事,履行職責,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據不予受理,手續不齊備的需要補齊手續后才能支款和報銷。

  五、經費的開支和報銷

  (一)部門經費的開支必須按照經學校審定后的部門預算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支的臨時性經費,需經校務會研究批准。

  (二)各項經費的開支都必須經財務主管人員按有關規定審核簽字、校長審批后,由出納人員支付。審批權限原則上200元以內由財務主管人員審批,200---2000元以上由校長審批,2000元以上需經學校行政會研究。

  (三)課時津貼等常規性開支,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按第五條第二款執行。

  (四)節日、期末慰問費、教學質量獎等臨時性支出,經學校行政會研究確定后,由辦公室製表,按第五條第二款執行。

  (五)因公學習、開會等需要開支的差旅費、會議費等,憑第二條、第三條所規定的合法票據,按第五條第二款執行。

  (六)按規定享受探親待遇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出具辦公室探親證明,按第五條第二款執行。

  六、物品的清購與報銷

  (一)各處室在學校審定的部門預算內需購物品,應提前告之辦公室,經財務主管人員複核、校長審批后,由專人購買。

  (二)凡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有兩人以上在進行價格與質量的比較后購買,必須使用轉帳支票付款。

  (三)經批准購買的物品原始憑據必須齊全,要有經手人簽名,保管人員驗收,財務主管人員按規定審核簽字、校長審批后,由出納人員支款和報銷。

  凡有未在以上條款中規定的情況,參照以上條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