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演講稿>公眾演講>關於“權力”與“權利”的思考

關於“權力”與“權利”的思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公民與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僅在此說明我們日常把握公民與人民的概念,應注意以下幾點主要的不同:(1)性質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邏輯關係不同,公民是具體概念,在現實中就是我們每個人的法律關係的邏輯前提;我們說“我的權利”就是在公民這個邏輯主體定位上的“私權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現實生活中,只有討論國家權力、國家主權、“三權分立”等屬於政治理論和公法的問題時,才能以人民作為邏輯主體來定位;(3)法律關係的內容不同,公民的法律關係內容即權利義務,由憲法和各個具體法律部門明確加以規定;人民的法律關係內容即權力責任,由執政黨的規範性文件和憲法給以界定;(4)範圍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會環境比較穩定的國度內,一經由法律(如我國的國籍法)做出規定,則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範圍內就是確定的;而人民的範圍是隨着政治形勢的變化而變化、且每個具體的個人是否屬於人民範圍內也以其政治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

  還有一些差別,本文不在此贅述。對公民與人民的概念的差別界定清楚的意義就在於,對“權利”與“權力”主體的定位。

  (三)對“權力”與“權利”概念的具體理解

  在中國長達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個人、家庭、社會和國家渾然一體,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會中的個人不知法律上的權利(權力)為何物,其個人利益通過不斷地向外擴張去實現;國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過“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層向內“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國同構”的結果就是沒有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利之分,更無個人權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說,在封建專制統治下的中國社會,人們沒有在理論上能夠分清“權力”與“權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條件。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從為人民爭取出版自由的權利,經過批判資本主義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權利,到創建了無產階級的科學的權利觀,指出只有通過無產階級革命的途徑和方式才能真正實現人的權利。馬克思主義權利觀的理論的最重要貢獻在於:批判地繼承和發展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權利學說;科學地論證了人的權利和階級之間的關係;客觀地分析了以人類解放為目標的權利意識,是無產階級革命的偉大目標中權利與義務的高度統一;辨證地告知後人:權利的來源不是“天賦”而是“商賦”(即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產生的權利);個人的權利不可否認,但社會的、國家的、民族的、集體的權利更應受到尊重。④

  結合馬克思主義權利觀和當代法學理論研究成果以及社會實踐中的運用,本人認為,權利的概念有不同層次的涵義。

  當然,我們理解“權利”概念的前提是為了更好地“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此基礎上,可以把權利理解為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主張,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侵權方主張自己的利益,而對方必須履行的義務就是權利主張的對象或內容;可以把權利理解為一種法定條件下的自由,如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勞動、婚姻家庭等等行為自由。但法律允許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所承認和給予保障的利益,而從經濟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獲得都要有投入(代價)的,法律所承認和給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權利主體承受相應的負擔或不利;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的一種享有或維護特定利益的力量,如專利權人在獲得專利的同時就具有了享有專利權的力量,當然專利權人的義務就是服從法律規定的義務;還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規範規定有相應資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以及請求國家強制力量給予協助的可能性;還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保障或允許權利主體能夠做出或不能夠做出一定行為的尺度;等等。⑤總之,本人認為對權利的理解,主要應集中於民商主體的平等法律關係範圍內為宜,且與義務相對應,因為從法律關係的內容角度,從法律與道德的區別角度,權利就是現實社會中的一種實然狀態,這樣更有利於法學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現象邏輯聯繫的各個環節、法的一切部門和法律運行的全部過程,權利和義務是從法律規範到法律關係再到法律責任的各個邏輯聯繫各個環節的構成要素;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的一切部門;權利和義務通貫法的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權利和義務全面地表現法的價值;可以說,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

  權力作為一種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⑥不同的歷史階段有不同的認識。今天我們從現代法治的角度,從與“權利”有所區別的角度看,權力從政治學和公法的層面上可以理解為“人民主權”中的國家權力,正如美國政治家托馬斯傑弗遜宣稱的“構成一個社會或國家的人民是那個國家中一切權力的源泉”⑦;毛澤東主席曾特彆強調過:“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從現實社會的發展需要看,本人認為,不可以將權力“泛化”,而應局限與特定的層次上,如國家或社會,或社會組織等等。權力泛化的結果就是“不受制約”。在封建社會及其以前的社會中,“家國同構”的集權條件下,統治者行使一切權力,包括享有儘可能多的權利,而被統治者則承擔絕大部分責任,履行所有的義務,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階級劃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與發展的社會環境中,我們理解權力應從歷史的和現實的資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國及各國內不同社會階層普遍存在差異的角度,深入分析權力的功能、社會價值及對人與人、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的作用,這樣才能體會“權力”與“權利”的關係;真正理解“權力”與“權利”各自的內涵。

  本人認為,從法律範疇的對應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已成為共識,權力與責任相對應在現實生活中也無太大爭議。從這兩對範疇的不同中,本文歸納“權力”與“權利”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權力”與“權利”的所歸屬的理論層面不同。“權力”在英語中一般表述為power;意為“有效地執行或行動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強力施加或能夠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實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權力、權威”;“有勢力者,有力的組織,強國對他人或他國具有極大影響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團或國家”;“一個國家、政治組織或類似集團的勢力”等等。“權利”在英語中一般表述為right;主要意為“正當的,正直的與正義,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確的與事實,常理或真實情況相一致的;正確的”;“是某人生來就享有的權利”等等。語言是文化思想的外殼。可以說“權力”概念的上述涵義使我們清晰地看到,權力所歸屬的理論層面應在政治學、公法學、社會學等等範疇;權利概念本質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類社會中的公共權威、力量、勢力和影響力的體現;而“權利”則更具體,表現於人類生活的現實層面,體現在“私法”範疇。因此我們可以用“公權力”和“私權利”直接將二者區分開。2.產生的基礎不同。公權力作為一種力量、權威、勢力,是與人類從動物界中提升的同時產生的。只不過人類產生之初權力沒有法律規範的意義,而是人類勞動中國共產黨同戰勝環境中的危險、共同創造財富過程中,無數勞動者的體力腦力的總和,經過世世代代的積累和升華。在法律產生之後集中體現於國家權力、民族力量;公權力必須以一個國家民族可支配資源的多寡為基礎,換言之,公權力屬於上層建築,雖然其產生於經濟基礎。私權利作為每一個自然人、社會組織的主張、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與人類同時產生的,而是在法律產生之後,法學家們在總結概括人與人的關係中不同於道德、習慣等社會行為規範的基礎上而逐漸形成的區別於權力的認識,私權利的產生基礎是人類行為規範的客觀性,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權利是“商賦”,而不是“天賦”;可見私權利存在於經濟基礎之中,但從法律規範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觀性。3.對應的關係不同。公權力對應於責任,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一切社會責任;私權利對應的是義務,這就是人們熟知的“無無權利的義務、無無義務的權利”。4.主體不同。公權力的主體是國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權的組織;任何自然人個人不能成為公權力的主體,只有該個人依法獲得了各類組織的相應職務,在履行公職過程中才能代表公權力的主體行使公權力。私權利的主體與相應的法律關係層次對應,即有多少種法律關係,就有多少私權利的主體。5.實現的途徑不同。公權力從其產生,經過歷史千百年的演變,至今各國各民族的現狀可知是政治經濟文化等綜合力量較量的產物;私權利的實現是公權力相對穩定后,權利主體通過履行義務而獲得的。6.法律後果不同。在現代法治條件下,公權力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放棄和濫用、轉移權力,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責任;私權利主體在不違法和不違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棄、轉移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

  三、梳理“權力”與“權利”的條件

  上述淺顯的分析,對梳理“權力”與“權利”的認識和這兩個概念的使用可能會有一定的意義,但個人的力量畢竟太微薄,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營造現代法治觀念的大環境。

  (一)加大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論研討與爭鳴

  其實,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國外的法學著作被翻譯到國內時,“權力”與“權利”的理論研討與爭鳴就悄然開始了。但至今尚有許多認識不能達成一致。本人在教學中使用過的不同法理類教材觀點不一,因此本文斗膽在諸多理論高手面前拋磚引玉,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做點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綜合素質

  現如今一種社會現象:是個識字的人就要著書立說,觀其書名令人眼睛一亮,翻開一看令人後悔不絕;因此,本人以為研究者的綜合素質是今天各社會階層人士中最有必要儘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學者,其知識結構不應僅僅具有法律知識,還必須具有相關的哲學、經濟、政治、文化修養。如馬克思,上大學時讀的是法律專業,但卻在哲學、經濟學、邏輯學等多種學科上有很深的造詣,也才能留下傳世之作;雖然我們不可能成為馬克思,但研究問題是要負責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綜合素質,視野才可能拓寬,理論層次才可能深入,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個平台上,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趨於一致。

  (三)立法者應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基本統一

  翻看現行法律文件,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與近幾年頒布的內容,在對“權力”與“權利”的理解甚至用詞上,使人產生歧義的不難找出。好在中國人的思維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習慣,從中文發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沒有必要揪住這兩個詞不放”的想法不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場,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裡行間也能讀出這種意思。本人以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應有歧義,而且還應具體規定各自的語境。否則違法現象難以制止,法律權威難以樹立,“人治”現象依然是我國社會的主流;責任主體難以定位,腐敗難以根治!

  (四)對全社會的普法宣傳應與立法精神一致

  綜上,要想梳理清楚對“權力”與“權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運用,研討和爭鳴是必須的,真理會越辯越明。

  但是,任何理論的研討和爭鳴都必須以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標、任務,以及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政策方針為中心,與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為我們的目的是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因此“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應的人的素質和社會環境的要求的;我們只有在全社會深入進行普法宣傳、深刻理解與我國國情基本一致的現代法治精神,才能為早日實現小康社會的基本目標盡自己的努力。

  ①參見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局,1962,P62。

  ②參見 鮑宗豪 金潮翔 李進《權利論》上海三聯書店,1993,P7。

  ③參見袁祖社《權力與自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P106。

  ④參見 鮑宗豪 金潮翔 李進《權利論》上海三聯書店,1993,P43-55。

  ⑤參見 張文顯

上一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