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經常傳來有某人為“一元錢”甚至“幾毛錢”而訴諸法庭的報道,從而引發當事人此舉是否合乎“投入產出”原則以及是否造成國家審判資源浪費的爭論。我認為對此類問題應有另外觀照的視角:
第一,法治的建構依據之一,就是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制度的安排應以人的需求為中心。當個人感覺權利受到損害以後,他有權自主地選擇救濟權利的手段,他人不應在旁邊指手劃腳。
第二,權利原本是無價的,正如我們不可說某人的面子值多少錢,某女的貞操權可折算多少錢(荒唐如麻旦旦案),但我們無法找到更有效地救濟被損害權利的手段以前,金錢補償就成為退而求其次的選擇之一。人在社會的角色是多方面的,人的需求也當然有許多種。一個事事做起來都要進行功利算計的人,其人生未免顯得太乏味。因此,當那些覺得金錢誠可貴,尊嚴價更高的人,憤而拿起維權的武器時,我們應毫不吝惜地送去鼓勵的掌聲。
第三,法律是用來定紛止爭的,道德是用來教化人類、培育情操的,這兩者對於一個社會來說,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因此,當犧牲眾人的生命去搶救一個落水兒童,當一個大學生為一個殘疾人檔住車輪,當一個女研究生毅然嫁給一個農民,當一個富翁散盡家產去做慈善事業時,我們只會在心中油然升起一股敬意,而斷不會有他們的做法划不來的想法。為“一元錢”而打官司者,或許其行為沒有上述良好的動機,但其結果或許有相同的意義。甚至可以說,在一個文明的社會裡,一個人的行為只要對他人無害,其行為是否有意義也是一個不必追問的問題。
第四,在中國這樣一個社會裡,權利觀念和權利意識是極度缺乏的。因此即便那些為“一元錢”而打官司者,是喜歡“纏訴、濫訴”的刁民,但為了培育人們的權利意識,社會也需要對他們行為的適度容忍,這應該是一個社會為了實現正義和公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第五,維權的手段是多途徑的,“打官司”是追求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門檻,也是成本最高的一道門檻。如果有更便利、更迅捷的途徑,維權者有必要理性地選擇其他途徑。另外,有些打官司者似乎為了表白自己只是“討一說法”、“爭一口氣”,而故意表示對金錢賠償的不屑,筆者以為此舉也大可不必。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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