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種新型的腐敗動向頗值得警惕,這就是所謂的“權力期權化”現象。如《現代金報》近日報道,浙江省某縣級市的房管辦負責人在位時,利用自己的關係,將市區黃金地段大片土地出讓給某民營企業主,該企業主因此擁有了億元資產。該負責人退休后,被聘為該企業幹部,年薪三十萬元,高級住房一套,並且每年擁有幾萬元以內的請客送禮簽批權。
前不久,浙江省政協委員楊揚就針對這一現象提交了《領導幹部“期權化”現象應引起重視》的提案。他說,領導幹部“期權化”就是某些有職有勢的領導幹部,在位時利用權力和影響,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外商牟取非法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他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為日後退休、下海以後牟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堅實的基礎。一旦退下來、或辭職以後即到自己關照過的單位任職,收益十分豐厚。
毋庸置疑,“權力期權化”本質上就是一種腐敗。它是將期貨交易的市場行為引用到政治上來,使官員的濫用權力的行為轉化為一種可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在官員退休、“下海”后兌現。雖然這種行為不像有些貪官那樣一手辦事、一手要錢,官員沒有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的同時馬上取得錢物,但是利用權力為他人不正當謀利仍是對權力的濫用,妨害了權力公平、公正和廉潔的行使,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秩序,使權力異化,淪落為官員和不法商人進行交易的商品。這種將來獲得錢物的做法與馬上進行錢權交易的做法並沒有本質區別,其目的只是為了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
“權力期權化”現象的出現,淵源於權力具有擴張和易腐的特性。權力具有擴張性和易腐性,這是古往今來顛撲不破的真理,掌有公共權力的人只要不受監督和制約,就會將本應為民眾服務的權力轉化為謀取自己私利的工具,孟德斯鳩就說:“每個有權力的人都趨於濫用權力,而且還趨於把權力用至極限”。權力進行擴張和尋租有兩個維度:一種是權力在管轄的範圍和領域的擴張和尋租,這是權力在空間上的尋租和擴張;另一種就用現在濫用權力的行為與將來可能獲得的利益做交易,這是權力向時間尋租和擴張,即“權力期權化”。
“權力期權化”現象的出現,也跟我們當前反腐敗大背景有着密切的關係,近些年來,中央反腐敗的力度一年比一年高漲,官員感受到了在權力尋租中前所未有的壓力和風險。前些年,山東省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敢說:“到我這一級的幹部沒人管了。”如今,不僅是廳局級幹部有人管,省委書記、省長落馬的也不在少數。在這種背景下,一方面,官員不甘心放棄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利益尋租,另一方面,他們也擔心尋租中遭致的風險。而權力向時間尋租和擴張DD“權力期權化”正好滿足了這些官員的需要,因為,“權力期權化”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官員在職時利用權力在土地審批、項目審批、協調融資等方面為一些企業謀取利益,但其並不在在職時收取錢財,而是在“下海”後到管轄地區的企業任職得到車子、房子和股份等特殊待遇,這種待遇的獲得往往使人不容易與其在職為該企業謀利產生聯繫,並且這種待遇與其在該企業任職付出了勞動獲得的合法收入攪在一起,難以分別。隱蔽性和欺騙性讓權力尋租被打擊的機率大大降低,因而這種低風險的尋租和擴張便受到了越來越多的官員親睞。
然而,要打擊這種“權力期權化”的腐敗現象,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一,反腐敗機關太多盯着的是現職官員,而退休、下海官員的各種行蹤不為他們所掌握,容易逃脫監管的視野;其二是由於時過境遷,要找出官員當初行使權力的行為與今天獲得各種錢物的行為有必然聯繫有較大的難度;三是現行的法律存在漏洞,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在一個司法解釋中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但是,事實上許多官員和不法商人之間在事先並不約定,而是雙方心知肚明,官員在職為商人謀取利益,商人在官員退休、下海后自然而然投懷送抱,而且這種商人回報官員的利益與官員在其企業勞動獲得的合法收入交織在一起,難以區分,對於這些情形法律並沒有進行有效規範。
因此,對官員離職從業行為進行規範就顯得很有必要。筆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以下制度和措施:
首先,必須嚴禁官員在退休、下海后在其原先管轄區域的企業里從業。有人認為,現在是市場經濟了,作為領導幹部辭去領導職務后,去那裡是他的自由,公眾無權干涉。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官員行使的是公權力,公權力來自民眾的授予,官員要公正地行使民眾所授予的權力,其的一些行為就必須受到合理限制,這包括其退休、下海不得在其原先管轄區域的企業從業,因為這種從業行為極有可能產生“權力期權化”的腐敗現象,從而使官員在職的時候濫用權力,辜負民眾的信託。國外也有相關的立法例,如韓國《公務員倫理法》規定,凡由總統令所確定的有關政府職員,自退職日起的兩年內,不得到與其退職前兩年間曾工作過的部門有密切業務關係、並具有一定規模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企業就業。事實上,中央組織部在今年年初提出要推行的六項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中,就包括要對黨政領導幹部辭職“下海”問題提出規範性意見,將其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消除其消極影響。
其次,我們的反腐敗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退休、下海官員動向的跟蹤了解和組織管理。退休、下海了,許多人的組織關係還在,即使脫離了組織關係的,基於對其可能進行“權力期權”交易的警惕,也應當對他們建立相關檔案,對其退休、下海的動向要有所了解。
再次,我們還應該嚴密我們的法網,加大對違反離職從業禁令的處罰力度。反腐敗機關除了對官員和商人事先有約定,事後進行受賄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外。法律還應當規定,企業不能聘用原先管轄過其的官員,否則給予嚴厲經濟處罰;對於退休、下海的官員到其原先管轄的區域的企業里從業的,其所獲得的報酬除扣除比照他人通常勞動收入外都作為非法所得處理,並對其違反禁令的行為進行經濟處罰。
最後,要使“權力期權化”的行為不能得逞,還有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官員在職時行使權力過程實現規範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官員在職時很難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那麼其在退休、下海后就不能得到什麼“期權”、利益,所謂“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而在這其中,對“一把手”行使權力監督制約是關鍵。在重要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大額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項目的確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上,都要通過實行集體討論決策制度,杜絕“一把手”個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或用書記辦公會議的形式代替常委會作出決定的現象。
總之,我們只有對“權力期權化”的現象提高警惕、加強研究,多管齊下進行治理,權力向時間尋租和擴張的傾向才能得以有效地遏制。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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