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江民
備受關注的“喬占祥狀告鐵道部”一案,因國家計委舉行的鐵路客票價格聽證會而再次引發了人們的思考。
需要說明的是,“喬占祥狀告鐵道部”一案的一審判決雖已作出,但由於喬占祥律師的上訴,該案目前正處於二審階段。也就是說,該案的訴訟程序尚未終結,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此前媒體關於鐵道部已在該案中勝訴的報道是不準確、不全面的。
無論一審判決以怎樣的理由駁回了喬占祥律師的訴訟請求,在本案當中,有兩個問題是無法迴避的。其一,《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該案中所涉及的鐵路客票漲價行為顯然未經過聽證會程序。雖然聽證會僅僅是價格決策的一個程序,但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是違法行為。其二,《鐵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准。”按照該規定,鐵路旅客票價的批准權在國務院,而不在國家計委。根據職權法定、越權無效的行政法原則,國家計委未經國務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鐵道部票價上浮方案,不能作為票價上浮的合法依據。一審法院認為國家計委在此批准事項上已經獲得了國務院的授權,這是值得商榷的。雖然目前我國法律對行政授權的規定尚不完備,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政授權實踐,行政授權行為的成立既要有明確的授權意思表示,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所謂國家計委已經獲得授權可以審批鐵路旅客票價的說法,顯然不符合行政授權的這兩
慊本要求
隨着又一次春運的即將來臨,由鐵道部申請,國家計委於2002年1月12日舉行了鐵路旅客票價調整聽證會,這是符合《價格法》規定的,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但是,人們不僅要問,同樣的決策行為(旅客列車票價調整)、同樣的法律依據(《價格法》和《鐵路法》),為什麼上年沒有經過價格聽證程序,而今年卻要舉行價格聽證會?是上年的價格決策程序錯了,還是今年的價格聽證會多此一舉?無論如何,價格聽證會的召開必竟是一個進步。應當堅信,在國家不斷邁向現代化的進程中,民主法治建設亦必將不斷取得進步。
司法權審查行政權,這是現代法治社會對國家權力配置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實踐已經走在司法審判前面的情況下,人們有理由期待司法機關就“喬占祥狀告鐵道部”一案作出一個合理合法的、公正權威的、令人信服的終審判決。
作者單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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