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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何時權威——對程序公正價值的再思考

白雲飄飄範文網 編輯:pp958

     陳柯劍

  一 時代呼喚司法權威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載入憲法,“法治” 第一次有了憲法上的意義。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的提出,標誌着我國將步入法治時代。法治時代不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時代,也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人治需要個人權威,法治則強調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義的最終守護神,法律的至高無上是通過司法權威來體現的。沒有司法權威,法律至上將是一句空話;沒有司法權威,國家法制的統一也將遙遙無期;沒有司法權威,法院的生效裁判將因為有履行條件的債務人拒絕履行而失去意義;沒有司法權威,司法裁判將弱化其平亭曲直定紛止爭的功效。因而法治時代也應該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法治社會是一個尊重、保障權利的社會,法治進程就是整個社會權利意識不斷喚醒、權利不斷主張並得以保障的過程,因而在當代中國法治化進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動必將受到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每天打開電視,翻開報紙,登陸網絡,幾乎都有有關法院司法活動的報道,無論是誰都能感受到社會這股關注司法的熱流在涌動。在社會空前關注之下,當前普遍困擾法院的“執行難”除了反映法院的實際困境之外,實際上又向社會傳遞了這樣一個信息:守好你們的權利,否則司法保護不了你們。這無疑又將加劇動搖社會對司法的信心。伯爾曼說過: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地遵守。因而權利時代也應該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在流入我國的歐美司法文獻中,難得見到論證司法權威方面的文章,撇開筆者的孤陋寡聞,可能在“藐視法庭罪”根深蒂固於國民內心深處的國度,獨立的終審權即意味着司法權威。德國大法官傅德曾說:在德國,通常沒有人去談論法官獨立性問題,它是不言而喻的,屬於社會意識。[i]美國《司法行為守則》中提到:“獨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機構是我們的社會中正義所必需的”。我們更熟悉的則是一位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所說的:我們享有終審權並非是由於我們的判決總是正確的,正好相反,我們的判決被認為是正確的就是因為我們享有終審權。

  世界經濟的一體化潮流衝擊着我們傳統的司法理念,中國加入WTO后更迫使人民法院必須面向世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儘快樹立司法權威,與國際司法制度接軌。當中國加入WTO后,必將有越來越多熏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外國商人、企業來到中國從事經貿活動,在他們看來,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他們的訴訟、如果案件可以“翻燒餅”式的反覆再審,如果債務人既不破產也不履行終審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那麼,通過訴訟解決紛爭將不是最好的選擇。我們在為外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時,不該忘卻健全相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正如一些外商坦誠所言:“我們看中的不僅僅是中國對外商的各項優惠政策,我們更看重中國的法律法規是否完善、知識產權能否得到保護”。[ii]而要消除外商這種顧慮,必須樹立法院的司法權威。

  我們不能局限於刑事審判擁有“生殺予奪”大權來理解法院的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法院的,這是一種司法理念,司法權威是全社會的,這是一種法治理念。司法權威,簡言之,即司法機關享有司法終審權,包括司法活動被信仰、裁判結果被尊重。有學者概括為司法至上、司法至尊、司法至信。[iii]具體含義有:司法方式具有優勢地位,非司法的糾紛解決方式都不能與之衝突、抵觸,一旦衝突,前者可以司法救濟方式予以糾正;司法方式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一旦選擇了司法方式並據此產生處理結果,即不能再選擇其他方式,甚至在處理過程中也不能輕易單方面作出放棄並選擇其他方式之有效決定;[iv]司法解決的終局性,司法程序的結束即意味着衝突將不再得到國家公權的處理;司法解決的穩定性(推定公正性),司法裁判一旦作出,即具有推定公正的效力,對於原審、二審的司法裁判,在終審、再審時也應當設定它是公正的;司法裁判的擴張力,終局裁判不僅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甚至相應的其他部門或個人都產生協助執行的義務,並且,終局裁判確認的事實是預決的事實;行政審判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相對人的請求受司法審查;司法獨立。

  二 當前司法權威面臨的尷尬

  法院司法權威的樹立除了需要法院體制的改革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外,[v]最主要還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公正審判來實現,通過司法公正進而達到司法權威,因為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會公眾所信賴和認可,如此裁判才可能順利或較少阻力地得到履行。

  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地推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全國各級法院在這一綱領性文件的指導下,緊緊圍繞司法公正這條主線,轟轟烈烈地將法院司法改革往縱深推進:大力推行公開審判制度,改革傳統裁判文書寫作模式,增強裁判的透明度;推行立審、審執、審監分立,建立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各級法院加大了培訓力度,法官的業務素質得到了普遍提高;普遍推行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在法官隊伍中建立了競爭機制;理順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係,做好了“還權”工作;部分法院還開展了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逐漸地使審判權向少數精英法官集中;開展集中教育整頓,下大力氣清除司法人員腐敗,保證審判隊伍的純潔。各級法院所做的這一切努力,也換來了豐碩的改革成果。以筆者所在的法院為例,通過兩年多的改革實踐,法官公正司法的理念進一步得以強化,法院的司法活動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社會認同,出現了“原被告雙雙向法院送錦旗表示對公正裁判的滿意,被告人帶着錦旗領有罪判決,法國索尼克公司老總專程飛渡重洋只為表達對中國西部法院公正司法的敬意”等以前沒有過的新鮮事。應該說,這只是全國法院改革成果的一個縮影。

  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司法公正理念得到了相當的強化,這的確讓人振奮。但現實的司法環境仍然相當惡劣,最突出地表現在法院執行活動仍然艱難,在中央支持法院執行攻堅的11號文件下發全國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已經變換了手法對抗執行,暴力抗法事件仍頻頻發生,執行幹警屢遭圍攻、謾罵、毆打、拘禁。我們經常看到這樣鮮活的報道,法官在執行活動中獻出了寶貴的生命。面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堅強,法院也幾乎窮盡了立法賦予的執行手段,不少法院不斷探索出諸如“懸賞舉報”、在報紙上、互聯網上公布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債務人名單等新的執行舉措並大舉推廣。行政審判中,縣長、市長難得“親自”出庭應訴,或者指派一名法制辦(局)官員,或者乾脆就拒絕參與訴訟。有時我們還看到,法院終審裁判作出后,新聞媒體又根據他們“查明”或推定的事實作出 “民間裁判”挑戰司法終審權。等等這些都說明,司法權威還遠沒有達到其應有的高度,我們所期待的“司法權威因司法公正的強化而有所好轉”的局面也還沒有出現。[vi]這不能不讓人擔憂,也不能不讓人進一步思索。

  三 司法權威根本上來源於程序公正

  即使出現如此局面,筆者對“堅持司法公正進而達到司法權威”並沒有產生過懷疑,相反還堅信堅持司法公正是通向司法權威的必由之路。我們不能離開司法公正談司法權威,沒有公正作基礎的權威是專制的權威,也必將是短暫的權威,而當前司法權威出現的尷尬,促使我們重新審視司法公正的含義。司法公正不僅是指實體處理結果公正,還包括審判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完全獨立不能相互替代的兩個方面,它們各有其價值,實體不公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程序不公不僅可能導致實體不公,而且必將使當事人對法官作出的裁判產生懷疑,從而加劇被裁判者與裁判者的矛盾。曾經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忽視了程序公正,據15個高級人民法院的統計,1998年上半年共查出裁判有錯誤的案件10340件,其中屬於超審限、違反管轄規定等程序性錯誤的,佔84%左右,實體錯誤僅佔16%。[vii]這幾年的情況如何,筆者沒有相關的統計數據,但從有關對程序公正價值有失偏頗的理解上看,程序公正問題仍然不容樂觀。

  程序公正本來有它獨立於實體公正的價值,但長期被人忽視。直到現在,在審判實踐中把程序公正的價值簡單理解為“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依然相當頑強,[viii]這種觀點實際上是“程序法依附於實體法”、“程序工具主義”的翻版。而當前我國司法實務界的這種認識錯位,絕對無力扭轉我國目前司法權威已陷入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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