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社會契約論》有感
歐陽澤鵬
各位書友大家好,我是政府辦歐陽澤鵬,今天跟大家分享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代表性書籍,法國啟蒙運動時期的偉大思想家盧梭所著《社會契約論》,並就文中作者觀點提出自己的想法,不足之處還請各位書友批評指正。
《社會契約論》成書於1762年啟蒙運動時期,作者在當時君主專制集權、蒙昧主義盛行的大背景下提出了"主權在民"的思想觀點,為當時法國和美國的革命運動提供了綱領和方向。全書共分為四卷,分別論述了社會契約產生的動機及過程,政治體體現並貫徹其意志的手段及相關分析,對於幾種政府形式的討論以及作者對部分行政制度的觀點。而現我國社會各階層普遍認為政治體制改革迫在眉睫,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多次提到政治體制改革,本人認為此書中的部分觀點對於當前的政治體制改革很有借鑒意義,現分享如下:
一、關於權力的性質
公共權力源自於公民之間的契約而非某個人或某團體的力量。基於個人力量的有限性和個體力量的分散性,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個人利益,人類需要將分散的個體聯合起來成為主權體,做到用全體成員所結成的力量保護其聯合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連接這一主權體成員之間的準則便是社會契約:每個聯合者都將自己的全部權利轉讓給整個聯合體,這樣也就相當於每個成員都不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權利,最終達到通過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來取代身體上的不平等的效果(主權體接受個人的財產時,並不是剝奪其財產權,而是將個人對財產的占有權轉化成真正擁有的權利)。談及我國實際,"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黨構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指導思想,但由於我國屬於公有制國家,主權體無法將社會財產的所有權賦予人民,這至少在形式上構成了公民付出和回報的不對等。遠者說來,中國古代便存在"無恆產者無恆心"的說法;近者說來,中國出現大規模富人移民潮已是不爭的事實,其中雖包含教育、社保、環境等原因,但對其財產安全感的缺乏乃是首當其衝。近者要想有效遏制當前社會資產大量外流的趨勢,遠者要想確保執政地位的合法性,未來必須對產權制度進一步加以明晰和完善,這是現今政治制度在未來得以延續的基礎。
二、關於權力的保障
要確保主權體的性質不背離社會契約的約定,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加以規定和約束(此法律為政治意義上的法律而非平時所提司法意義中的法律)。主權體保障的是全體公民的利益,而在主權體內部任何一個部分的意願對於另外一個部分而言都不能定義為公意,因此法律的制定本質上是從整體人民的角度出發為整體人民來制定條約,法律的適用對象具有普遍性,不應涉及某個具體的人、團體或行為。而事實上由於社會階層的分化導致各階層的政治訴求重點必然存在不一致,西方社會在解決此問題時便採用了政黨政治的方法,即公民通過結成政黨並獲取政權(競選總統或組建內閣)的方式來實現和保障本階級的利益,並規定了政權的有效任期(避免某一階層為實現本階層利益而損壞其他階層的利益)。由於不同社會階層動用社會資源的能力存在大小之分,因此很難確保政權選舉真正的公平性,我國也一直將西方民主稱為"有錢人的民主".而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我國也有自己的特色:建國之初將社會資源統統收歸國有由國家統一分配以取消階層分化,建立代表全民利益的政黨並長期執政,確保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得到貫徹。但事實上這其中仍然存在矛盾的地方:在公有制國家裡,生產資料屬於全體公民,公民可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為何需要再特意成立一個政黨來保障公民權益?而既然成立了政黨,有獨立的機構、制度和黨員,又如何保障政黨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一致性?事實上在黨的執政的過程中黨內已經形成了利益團體,這些利益團體打着公共利益的旗號為自己的小團體服務,嚴重動搖了黨執政的公信力。如何有效避免黨內利益小團體的產生,保障執政黨與全體公民利益的一致性是當今政治制度得以延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