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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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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賞疑從與 罰疑從去

  ——讀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有感

  李新立 大成律師事務所

  近讀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文中引述,"傳曰: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又引述,"書曰:罪疑惟輕,功疑為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筆者聯想當下一些情形,頗為感慨。

  2013年9月《南方周末》刊登《雲南十萬代課教師的最後一道"證明題"》,至今讓我難以忘懷。當年雲南省向鄉村代課老師發送一筆補償款,根據教齡發放,1年教齡發1個月,830元/月。這些教師很多遇到了難題,由於早年檔案管理混亂,加上這些人離開學校多年,要證明教齡很困難。教師們想各種辦法,開證明,找證人,翻教案,但遇到了審核人員的嚴格把關。一名叫程興貴的教師,教齡25年,但苦於8年沒有工資表認定,翻出自己的教案,教案上有教育部門人員的簽字和章,他把有簽章的頁面撕下來給審核人員,不料那人說, "這上面並沒有什麼內容,你撕來不過一張廢紙".審核人員讓他去找證人當面證明,但因為證人高齡有病,不能趕去作證。最終,離教齡認證截止時間還有三天,程興貴叫喊着"我有證人、我有證據",投河自盡。事後,教育部門認定了25年教齡,發放了補貼。

  讀罷報道,我感覺極為憤懣。"奉獻鄉村教育,清貧一生"是這個群體的寫照。在中國教師嚴重缺乏的年代,他們在農村地區為教育下一代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他們領取的是極為微薄的補貼。後來有了受過正規教育的師範生走向工作崗位,政府一聲令下,他們又成為農民。當時國家出台政策對他們進行補償,一方面是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另一方面是感謝他們以前的付出,本是件體現政府恩情的好事。但是工作人員所為卻造成了對他們的傷害,為什麼?工作人員錯了嗎?報道中並沒有提到工作人員因此受處分。

  我相信,工作人員一定會為自己辯解說,我這是對國家資金負責,認真核實民辦教師的身份和教齡,一個教案上的簽字或蓋章能證明教齡嗎?如果是編造教齡呢,不就是對國家的錢不負責任了嗎?也有道理,估計這是該人未被處分的原因。

  從證據的證明力而言,教案上的簽字或蓋章的確是不足的,讓人存疑的。那麼存疑的時候怎麼辦,給還是不給?這是真正考驗領導智慧的。"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一句話道出了一個解決思路。依此思路,獎賞,可給可不給的,那就給,為什麼,意在廣施恩惠。給民辦教師的補貼是什麼,是政府為了表示感謝而給的,是"賞",是恩惠,既然如此,在核定應給的人員或金額時,應採取寬鬆的標準,依據充分的要給,依據不充分存疑的也要給。即便真的給錯了,多給了,也不要緊,因為是廣施恩惠,要體現政府的寬厚待民。比如程興貴,他的17年教齡是有充足證明的,8年的證據不足,那就是多給8年也就6000多元,相對於他的多年付出,多發就多發吧,於政府並無損害,卻可讓他真心感到黨的溫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賞"就不能適用這一準則,比如某公司起訴索要欠款,情況就不同了。原告證據充分法院才能支持,證據不足則不能支持。這是法律權利主張,如果不應支持而支持,就會造成對另一方的不公正。

  "賞疑從與"在今天很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比如今年政府決定向部分抗戰老兵發放5000元補貼,併發放勝利紀念章。這是政府為感念抗戰老兵的功勛而給的獎賞,包括一部分國民黨抗戰老兵也受到獎勵。這是政府做的一件好事。抗戰結束已經70年,多年來一些抗戰老兵生活困苦的事迹時而見諸報道,一些人因為各種原因未被政府登記在冊,未被優撫幫助,英雄流血又流淚,讓人唏噓。如何找到那些尚未被登記的老兵,認定其身份,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認為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適用"賞疑從與"的準則,寧可賞錯,毋寧遺漏,不要讓他們成為被遺忘的人,不要讓他們感覺心寒,倖存之人已很少,在世時間更是無多了。

  另一句話,"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這句話對於當今刑事審判而言就更有指導意義了。現代刑法上的"疑罪從無"原則與此一致。蘇軾所引《傳》應為《春秋左傳》、《春秋公羊傳》、《春秋穀梁傳》中的一書,究竟為何書,筆者未查到,而春秋三傳成書於春秋至西漢時期,至今已有2000多年,雖歷史久遠,但其提出的慎刑原則當今並未做到。

  想想近年來被平反的冤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杜培武案、聶樹斌案、張氏叔侄案、念斌等,這些被平反的只是冰山一角,還有很多被冤枉的人在服刑或者早已死去。想想就是件極為可悲的事情,無辜的人被囚禁被處死,造成多少冤業。有人可能反對說,如果嫌犯就是真兇呢,因為證據可疑就放了,豈不是放縱真兇,既對受害者無法交代,也給社會留下危險因素。但筆者要說,如果嫌犯不是真兇呢,無辜之人受刑,不僅個人自由或生命被剝奪,家庭破裂,還有一些人出獄后因蒙冤報復社會,無端殺人。這些被冤枉的人出獄后成為社會新的危險因素,致更多人於危險之中。權衡二者利弊,先賢提出"罰疑從去".蘇軾引用《尚書》中的觀點進一步論證,"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古文觀止》的編者吳楚材、吳調侯先生對此解釋說,罪可疑者,則從輕以罰之。功可疑者,則從重以賞之。法可以殺、可以無殺者,與其殺之而害彼之生,寧姑生之而自受失刑之責。可謂至理。

  蘇軾的這篇文章僅600多字,精闢論述了仁厚治國之道,該文為蘇軾嘉v二年(1057年,時年21歲)考進士的命題作文,當時擔任主考官的歐陽修對該文大加讚賞,本想列為第一,擔心為同期考生其學生曾鞏所作,為避嫌將該文列為第二名,後傳為一時佳話。

  作者簡介

  李新立,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辦公室訴訟仲裁部律師。

  文章來源於"大成律師事務所"(bjdacheng)微信平台。